江苏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11)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11)5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 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G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三)对于部分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增挂企业\牌 子\的事业单位,在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如明确按事业单 位属性管理,可纳入改革范围,今后工资(津贴、奖金)福利退休等 待遇统一按照事业单位的相关政策规定规范管理,不得\两头占\。 列入范围中,凡因受处分〈处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以及立案 审查仍在审查期间的人员,暂不参加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待结 案后再研究确定。 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参照事业单 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执行。具体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 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 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下同)。 (一)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 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 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 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 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详见附表1至3)。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 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 对应一个工资标准(详见附表1至3)。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 点薪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 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各类各级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是:
1.专业技术岗位。一级岗位39级,二至四级岗位25级,五至 七级岗位16级,八至十级岗位9级,十一至十二级岗位5级,十三 级岗位1级。
2.管理岗位。一级岗位46级,二级岗位39级,三级岗位31 级,四级岗位26级,五级岗位21级,六级岗位17级,七级岗位12 级,八级岗位8级,九级岗位4级,十级岗位1级。
3.工勤技能岗位。一级岗位26级,二级岗位20级,三级岗位 14级,四级岗位8级,五级岗位2级。普通工岗位的起点薪级为1级。 (三)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 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 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1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对于教育部门的绩效发放,原则上大学高于中学8%,中学高于义务教育阶段(幼儿)10%。
(四)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 补贴。按照国家规定,我省工作人员均不列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 津贴范围。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 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 一管理。
三、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 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O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 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 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 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 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 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含小学三级教 师,下同)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拉聘 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用为正高级专 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为副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 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 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 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 下同)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部级正职 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部级副职岗位的 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 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 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 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 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 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 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 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岗位(职级j下同)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聘 用(任命,下同)机关(单位)确定,单位机构规格为副厅级、副处 级、副科级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按实际聘用的职级进行套改。
3.工人。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 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 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 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 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 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对岗位总量、结构比例 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进行管理。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 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详见附表4至6)。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 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 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 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 (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 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 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10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所聘岗位是指2006年6月30日在聘(任)岗位。
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 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所聘岗位的 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接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 工作人员见习期或初期执行期满后薪级工资标准的,执行相同学 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或初期执行期满后的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我 省适时制定全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意见。各地区、各部 门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 绩效工资分配的具体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 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 定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 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四)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实施。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 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此次改革时,我省事业单位特殊 岗位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对事 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将实行规范管理,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 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 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 管理机制。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 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固和提高标准。
四、工资分类管理的实施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 的不同类型,实行工资分类管理。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 和标准,绩效工资根据单位类型实行不阔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