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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乡(镇)卫生院房屋标准化建设设计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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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乡(镇)卫生院建设应充分利用地形和空间,绿地面积不应低于占地面积的35%。

第十七条职工住宅不应建在卫生院业务区内,受条件限制与卫生院毗连时,应采取分隔措施,并应另设出入口。

第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业务区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

业务区建设用地指标 表4

规 模用地面积指标(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无床1:3.5以下 29床以下1: 3.0 以下 30床以上1: 2.5 以下

五、主要业务用房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预防保健用房相关要求

1、 预防保健用房应与行政用房邻近,妇幼保健用房与妇产科门诊联系要便捷。

2、 预防保健用房应根据规模和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一般应设防保办公室,有条件的也可以设疾病预防办公室、妇幼保健办公室和多功能会议室。

第二十条 门诊用房相关要求

1、乡(镇)卫生院门诊用房应根据不同建设规模和专科特长、业务需求合理设置诊疗室,规模小的卫生院可按业务性质、业务量设置综合性诊室。

2、门诊用房的布局应从病人的诊治流程和各部分功能需要出发,做到紧凑、合理、便捷,有利于室内外人流的聚散。 3、诊室的设置一般以二名医生为宜(一对一的就诊方式),考虑使用面积一般在12-- 16平方米以内。

4、门诊出入口及候诊、取药等场所应合理布置,规模较小的卫生院宜集中候诊。

5、妇产科等私密性较强需要自成一区的科室,应视其规模大小进行合理布局,并解决好出入口、隔离、厕所等问题,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6、注射室应与观察治疗用房相邻布置。

7、急诊室位置应醒目,要尽量利用门诊及医技科室的房屋及设施。

8、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应相对独立,并有单独出入口。

第二十一条 住院用房相关要求

1、床位规模较大的中心卫生院,宜建独立的住院部。 2、病房床位设置,宜以2床/间和3床/间为主(单排排列),一般不超过4床/间(双排排列)。重危症病房为单床间,位置宜靠近护士办公室。

3、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门净宽不得小于l.10m,门扇设观察窗。

4、病房护士站宜采用开敞式,与护理单元走道联通,距最远病房门口不应超过30米,并与治疗室相通,与医生办公室相邻。 5、护理单元内的厕所、盥洗、污洗宜设于一区,应满足方便适用、清洁卫生、减少污染等要求。

第二十二条 放射科用房相关要求

1、放射科位置应设在门诊部首层,并与住院处有方便联系的部位。

2、 放射科应具备透视(摄片)室、暗室等用房,暗室应与透视(摄片)室相邻。

3、透视(摄片)室净空、墙体、地面、门窗等,应满足设备安装和放射防护要求。透视(摄片室)机房应有通风、换气措施。 第二十三条 检验用房相关要求

1、检验用房应根据不同规模卫生院开展的业务项目确定,一般设临床检验、生化检验。检验用房按其规模可采用合室、分室或套间等方式,室内布置应符合检验工作流程。

2、检验用房位置,应兼顾门诊、住院和预防保健共用,并方便病人。

3、检验用房宜设于朝北方位,应有良好通风措施。 第二十四条 手术、产房用房相关要求

1、手术、产房用房应自成一区,并邻近外科、妇产科病房。床位规模较小的卫生院,手术用房及产房宜设在门诊部适当位置,与妇产科诊室联系便捷。

2、手术室、产房的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 3、手术室、产房宜合区设置(即手术、产房合用);也可单独设置(即在同区内分设产房和手术室)。具体设置方式视卫生院规模确定。

4、手术室、产房的朝向以北向为宜,其他朝向时应有遮光措施。

5、手术室应以人工照明为主。

天津市乡(镇)卫生院房屋标准化建设设计标准(试行) 

第十六条乡(镇)卫生院建设应充分利用地形和空间,绿地面积不应低于占地面积的35%。第十七条职工住宅不应建在卫生院业务区内,受条件限制与卫生院毗连时,应采取分隔措施,并应另设出入口。第十八条乡(镇)卫生院业务区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业务区建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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