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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乡(镇)卫生院房屋标准化建设设计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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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 诊查室2.8--3.0m,病房3.0--3.2m. ⑵ 医技科室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

4、业务用房的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小于450mm。 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室内装修应符合表面简洁光滑、色调舒适明快的要求。

⑴ 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可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洗的材料;

⑵主要医疗用房、公用厅廊、楼地面宜采用水磨石或其它防滑、宜清理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宜清洗;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静电;

⑶ 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⑷ 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绝缘和漏电保护等设施;

⑸ 供应、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

6、预防保健、门诊、病房、行政办公等用房,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阳设施。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面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3的规定。

主要用房采光

表 表3 名称比值

诊疗室、检查室、预防保健用房、 医护办公室 1/6 候诊室、病房 1/7 更衣室、浴室、厕所 1/8

7、乡(镇)卫生院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污水排放应达到无害化要求。

8、乡(镇)卫生院应有独立的采暖设施或采取集中供热方式,室内采暖的温度应满足医疗和病人的需要。 9、供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 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可设自备电源;

⑵ 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 ⑶ 放射科电源,应有单独的进线;

10、乡(镇)卫生院应设置通讯设备并装备计算机等信息系统。

11、乡(镇)卫生院医用垃圾(医疗废物)处理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执行。

12、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民用建筑的基本标准、规范和规定。

四、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的规划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方便群众,靠近乡(镇)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区,位置醒目,交通方便;

2、地势较高,基地稳固,地形规整,并有必要的防洪排涝设施;

3、便于利用当地水、电、路等基础设施;

4、环境安静幽雅,远离污染源,并位于靠近集中居住区的下风向位置,与儿童活动密集场所有一定距离;

5、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建设、使用、管理、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风害侵袭措施; 院可只设一处,一般不应少于二处。 地(所)。

2、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3、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安静的环境; 4、病室、诊疗室等主要医疗用房应是当地的最佳朝向; 5、有利于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多风沙地区应有防

6、适当考虑改、扩建和分期建设的要求; 7、对废弃物的处置,应按有关规定做出妥善安排。 第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的出入口,规模较小的卫生

第十五条 门诊部、住院部出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

天津市乡(镇)卫生院房屋标准化建设设计标准(试行)

⑴诊查室2.8--3.0m,病房3.0--3.2m.⑵医技科室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4、业务用房的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小于450mm。第十条乡(镇)卫生院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室内装修应符合表面简洁光滑、色调舒适明快的要求。⑴医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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