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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乡(镇)卫生院房屋标准化建设设计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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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乡(镇)卫生院房屋标准化建设设计标准(试行)

天津市卫生局

为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提高投资效益,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乡(镇)卫生院设计标准(试行)》,现予公布。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住院床位数小于100张的乡(镇)卫生院新(迁)建、翻建、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 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

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二、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五条 乡(镇)卫生院按其功能与任务分类,可划分为防保型卫生院,一般型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三种规模类型。 第六条 各类卫生院的基本任务、“六位一体”服务功能(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及计划生育指导)和科室设置应符合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要求。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辖区服务人口数量、服务功能及基本任务、地理位置及交通条件等影响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的主要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合理确定。

1、基本型(无床)卫生院 辖区服务人口在3万人以下,一般不设病床或设10张以内的观察床,业务用房建筑总面积控制在

800平方米。依据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科室设置要求,基本型乡(镇)卫生院各科室用房面积分配参见表1。 2、一般型卫生院:辖区服务人口在5万人以下,其业务用房总面积,在基本型卫生院的基础上,按每增加1千服务人口增设病床0.5张计算,每增加1张病床,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业务用房建筑总面积控制在1500平方米。

3、中心卫生院: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原则上服务人口超过5万人的可以设立乡(镇)卫生院(具体规定详见津发改社会[2005]310号文件),床位总数一般控制在50张左右,最多不超过80张。业务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三、建筑标淮

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建筑设计的一般要求 1、乡(镇)卫生院的建筑标准应贯彻适用、经济和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按照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

2、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建筑节能、保温隔热等方面的建筑工程要求。结构形式的选择应有利于乡(镇)卫生院的发展。

3、建筑设计应注重功能设计与建筑形式标准化。 4、乡(镇)卫生院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九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筑设计标准 1、各类用房的建筑参数参照表2

各类用房建筑参数 表2 建议采用尺寸 (中--中)M

走廊病房2.7 门诊单侧候诊2.1

双侧候诊2.4 手术室2.7

病房六人病房6.0 × 6.0 三人病房3.6 × 6.0 辅助用房3.6 × 4.0 门诊诊室3.3 × 4.2 诊室3.3 × 4.5

手术室大3.6 × 6 × 2 中3.6 × 4 × 2 小3.3×4.5

X光室 3.3 × 4.5 × 2 化验室 3.3 × 4.5 × 2

2、乡(镇)卫生院的建筑主要采用砖混结构,或框架结构,建筑层数宜为1--3层。

3、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天津市乡(镇)卫生院房屋标准化建设设计标准(试行)

天津市乡(镇)卫生院房屋标准化建设设计标准(试行)天津市卫生局为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提高投资效益,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乡(镇)卫生院设计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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