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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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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事项核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九府厅发[2010]43号 【发布部门】九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04 【实施日期】2010.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九府厅发〔2010〕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5月13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一O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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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活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七部委第30号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和实行核准、备案的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核准范围包括: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进行招标的其它项目。

第三条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

第四条 严格执行招标事项核准制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履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程序时,同时办理招标事项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经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后,同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方可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手续。

第五条 招标事项核准主要内容。 2 / 5

(一)招标范围:

1、土建、水电施工及相关安装装饰工程施工; 2、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部分;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二)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三)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六条 项目单位申报招标事项核准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项目招标核准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或可研报告的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的法律文件;

(四)项目单位依法拟不进行招标的,应当说明不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项目单位拟自行招标的,应当提交有关专业技术力量情况、内设的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情况、具备自行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选择委托招标的,应提交代理招标委托书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七)项目单位依法拟采取邀请招标的,应当说明拟邀请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并提交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性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加强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要求,政府投、融资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必须在《江西省招标投标网》(www.jxtb.org.cn)上发布。并根据我市实际,可选择或同时在九江市人民政府网(www.jiujiang.gov.cn)、九江市建 3 / 5

设工程招标投标网(www.jjjsjy.cn)、《九江日报》等地方媒介发布。

第八条 招标事项按“谁审批(核准、备案)、谁核准”原则,实行分级核准。交通、公路、水利等行业的工程项目招标事项也可根据上级授权实行属地核准。

第九条 核准部门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送交的招标事项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对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核准的招标事项进行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对核准的招标事项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

第十一条 核准部门应当将招标事项核准内容同时抄送同级相关行政管理和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履行招标事项核准程序而未履行的,或不按核准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手续,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自确定中标人之日15日内,将中标结果报告核准部门。

第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部门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七部委第30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4 / 5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三)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四)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五)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六)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七)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九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项目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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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九府厅发[2010]43号【发布部门】九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6.04【实施日期】2010.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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