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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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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完善科研绩效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的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7号)及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作为科研项目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以及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学校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取得的所有纵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指以招投标方式从项目管理单位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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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央或地方财政经费资助的项目。

第四条 间接费用按照各类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提取,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费用的计提比例 间接费用的提取按照各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比例提取。

管理办法或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按照以下比例提取:5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5%;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第六条 间接费用的用途

(一)学校管理费。项目管理费按各类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5%计提,提取的管理费中50%纳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余下的管理费用于弥补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科研设备及房屋、水、电、气等公共设施消耗等。

(二)科研绩效。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明确科研绩效比例的,按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间接经费扣除管理费后剩余的部分为科研绩效支出。

第七条 科研绩效的发放 (一)科研绩效发放不得超额发放

科研绩效只发放给实际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具体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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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根据参与者的实际贡献制定分配方案,报科研处、财务处审核批准。

(二)科研绩效发放以项目申请书或任务书中项目组成员名单为依据,项目组成员如有变动,在发放科研绩效之前需提交人员变动情况报告(经相关人员签字认可),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科研处、财务处备案。

(三)科研绩效的发放方式

1.科研经费一次性全部到位的项目,经费入账后按不超项目科研绩效总额的50%发放,剩余部分通过结题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不再发放剩余的科研绩效;

2.科研经费按年度或分批次到账的项目,第一笔经费到账后,可以发放不超过项目科研绩效总额的30%;项目中期检查结束后,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可发放至项目绩效总额的50%(到账经费未达50%,按到账经费比例发放),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停止发放;没有中期检查的项目,可在第二笔经费到账后再发放项目绩效支出总额的20%(到账总经费未达50%,按到账经费比例发放);项目绩效的剩余部分须等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不再发放剩余的科研绩效;

3.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结论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委托方或学校正式组织的专家评估验收会形成的意见为准。

(四)科研绩效的发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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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绩效发放程序为: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间接费用预算和本课题的科研绩效考核发放方案,报科研处审核,并在财务处备案。科研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经费到账情况以及研究的进展提出绩效发放申请,经科研处、财务处审核后按财务制度办理科研绩效的发放手续。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校科发〔2017〕同时废止。

7号文件-4-

云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

云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完善科研绩效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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