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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附件四

职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工资管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工资是指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范围内的全部工资。

* 第二章 工资制度及工资水平

第四条 公司内部依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分配制度。

1.年薪制:指对企业经营者(公司经理、书记)以年度为单位,依据企业经营成果确定年度工资收入的工资制度。

2.工薪制:指对施工工程项目的领导及管理人员,依据项目管理的最终经营成果,确定其项目管理全过程的工资收入的工资制度。

3.岗薪制:指对全体管理人员叫实行“年薪制”人员)依据职工技能水平和工作岗位确定工资标准的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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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包干工资制:指与公司签订短期合同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包括企业按规定召用的临时工,以及实行定额收入费用包干的经济民警),按月标准确定包干工资额,不再支付其它形式的辅助性工资和其它津贴。

5.岗位技能工资制:指依据劳动岗位所需技术高低、技能水平及劳动量大小确定的工资制度。

6.谈判工资制:指职工个人与企业方按个人技术业务能力水平的高低和工作岗位责任大小,经双方协商而确定工资待遇的一种分配制度。

第五条 实行年薪制、工薪制、岗薪制、岗位技能工资制、包干工资制、谈判工资制的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工资总额收入、劳动生产率增长等综合因素,由公司按年度确定,并随企业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上下浮动。

第六条 实行包干工资制的工资水平,应在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原则上应不受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企业应按合同中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无论实行何种工资制度,职工的工资水平均不能低于北京市统一规定的同期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 工资形式和工资支付时间

第八条 企业对职工支付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

第九条 企业应将职工工资支付给职工本人,职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企业支付职工的工资必须作表发放,书面记录职工的姓名、工资的数额、发放的时间,领取者必须签字,并按规定时间保存备查。

企业支付职工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个人工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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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根据企业特点及生产经营需要,确定实行下发薪,按月支付职工工资(实行年薪制及项目工薪制的支付基本收入和基本工薪)。当月工资应在次月10日前发放到职工手中,遇有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四章 假期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 依据《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及奖惩暂行规定》,职工可按企业有关规定享有一定的假期,各种假期工资的待遇为:

1.探亲假:职工按规定享受探望父母、配偶假的,休假期间按本人标准工资支付其探亲工资。

2.婚、丧、生育假: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婚假、丧假、生育假期间按本人标准工资支付工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申请批准继续休假3个月的,休假期间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支付工资。

3.事假:职工因请事假休息期间不支付其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管理人员,一个季度内请事假累计7天以内的(包括7天)全额支付工资,超过7天的,超过天数不支付工资及各种津贴、补贴。

职工因私事出国期间接事假办理。 4.病假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医疗期)期间,以本人标准工资为基数,依据本人在企业连续工作年限确定其工资支付比例(详见附表)。职工在一周年内连续病休6个月以上或累计休假超过127天的部分,均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的60%支付其病假工资。按上述标准支付给职工本人的病假工资合计,低于北京市同期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同期最低生活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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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附件四职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工资管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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