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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民法学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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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进行登记。3个月后,邻县的另一家洛明皮具厂找到恒祥皮具厂,提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恒祥皮具厂在经审查洛明皮具厂符合相应标准后,与洛明皮具厂签订了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银行在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恒祥皮具厂的许可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质权,双方遂发生纠纷。该案中质押合同未生效,许可合同无效。( )

答:错

理由:根据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设定权利质押。但是知识产权财产权的质押要符合特别的规定。依《物权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由于本题中质权没有登记,故质权未生效,恒祥皮具厂完全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合法注册的商标专用权,故许可合同有效。而质押合同的效力不受登记与否的影响。本案质押合同已生效,许可合同有效。

20.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一块地皮,开发商品住宅,公司的法律顾问向公司的董事长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但应办理相应的登记。( )

答:错 理由:

依《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自动续期无需办理变更登记。

21.杨某与柳某之间订有买6

卖合同,约定杨某以30万元的对价购买柳某的一批货物且郑某为杨某的保证人,杨某同时提供价值10万元的汽车作为担保。后来杨某未如约支付货款,柳某放弃价值10万元的汽车担保,则在此范围内郑某免除担保责任。( )

答:正确 理由:

《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2.甲(出卖人)与乙(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200万元,乙支付定金50万元。后甲只如期供应给乙一半数量的货物,剩余部分无力供应。乙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100万元,甲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本案中,定金条款部分无效,40万元部分有效,但乙仅有权主张甲返还定金40万元,而甲已供应一半数量的货物,适用双倍返还的定金部分为40万的一半,另返还其余的30万元。( )

答:正确

理由:依《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依《担保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案定金条款的

40万元部分有效,而甲已供应一半数量的货物,适用双倍返还的定金部分为40万的一半。剩余的30万元也应返还。

23.甲公司借用乙公司的一套电子设备,在使用的过程中,不慎将某部件弄坏,于是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买下该套设备,乙公司同意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公司。双方还口头约定在甲公司支付价款前,乙公司保留这套设备的所有权。在甲公司支付价款前,甲公司生产车间失火,造成该套设备被烧毁。该套设备灭失的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甲公司仍应支付2万元价款。( )

答:正确

理由:依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4.甲和乙经登记结婚后,乙欲撤销该婚姻,其理由成立的是:甲趁乙母亲病危急需用钱之际,以许诺给其母看病为条件,使乙迫于无奈与其结婚。( )

答:错

理由:《婚姻法》第11条规定了婚姻法律行为可撤销的唯一情形:“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第1款进一步补充:“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故该项事实不属于法律规

定的受胁迫婚姻,不能撤销。

25.刘某早年丧偶,退休后开了个商店,其子刘立因吸毒经常到店里拿钱,父亲不给即抢,并多次打伤其父。一次刘立因犯毒瘾又来抢钱,刘某没给,刘立拿刀就砍,刘某当场死亡。二儿子刘钊恰巧看见父亲惨死,当即将刘立打死,并因此被判刑12年。大儿子刘建在办理父亲的丧事时,无意中发现父亲的遗嘱,写明由三个儿子平分他的遗产。于是刘建偷偷改了遗嘱,增加了1万元应继承份额。该案中,刘建、刘钊和刘立应当等额继承刘某的遗产。( )

答:错

理由:根据《继承法》规定,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继承法意见》对情节严重进行了界定,即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刘建虽有篡改遗嘱的行为,但不构成情节严重,并不丧失继承权。《继承法》第7条规定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是因为其他原因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并不丧失继承权。本案中刘钊杀害刘立的行为是见父亲被害,出于义愤打死了刘立,因此,不丧失继承权。因刘立有故意杀害刘某的行为,根据《继承法》第7条第(一)项,刘立丧失继承权。遗嘱中原由他继承的份额,应由其他继承人继承。因此,本案中的遗产由刘建与刘钊共同继承。

26.甲、乙与丙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被推举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负责执行合伙企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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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务。甲在未与乙和丙商量的情况下,在与某商场签订的买卖合同履行中,放弃合伙企业对商场的债权5万元。在该案中处分财产权利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甲的行为无效。( )

答:错 理由: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甲作为合伙企业的代表人,其行为视为合伙企业的行为,无需其他合伙人同意。

27. 物权是人对物的统治,体现着人与物的关系。( )

答:错 理由:

物权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8.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即丧失了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 )

答:错 理由:

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只丧失胜诉权,而不丧失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

29.复代理人是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本人的代理人。( )

答:错 理由:

因为复代理人是本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30.物权的排他性是指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物权。( )

答:错 理由:

因为物权的排他性是指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或者两者以上内容冲突的他物权。

31.甲将一幅名画出售给乙并约定一个月后交付,在交付

前,丙找到甲并提出愿出更高的价格,于是甲又将该画出卖给丙,并当即交付给丙。按照先权优于后权的原则,乙有权请求丙返还该画。( )

答:错 理由:

因为按照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乙无权请求丙返还该画。

32.人身权只有公民才有,法人是组织,谈不上什么人身,故无人身权。( )

答:错 理由:

因为虽然法人没有人身,但享有如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人身权。

33. 被宣告死亡的人,完全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 )

答:错 理由:

因为被宣告死亡的人,如果没有生理死亡,在其生存地仍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34.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行为能力,所以,他们从事的任何行为均没有法律效力。( )

答:错 理由: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所从事的纯受益的行为和特别简单的定型化行为,仍然有效。

35. 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可以有多个物权。( )

答:正确 理由:

一物上可同时并存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36. 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是用益物权,例如地上权、典权、抵押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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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错 理由:

抵押权不属于用益物权。 37. 物权的客体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

答:错 理由:

物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这是实现物权的支配效力的客观要求,故物权的客体只能为特定物。

38. 15岁中学生张某购买福利奖券,中特等奖,价值10万元人民币。张某须征得其父母同意方可接受该奖,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重大民事行为。( )

答:错 理由: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纯获利行为有效。

39. 甲与乙约定,乙如果将甲的仇人痛打一顿,甲付给乙一万元。此约定属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

答:错 理由:

所附条件违法,为无效行为。

40. 凡自然人均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并非均有民事行为能力。( )

答:正确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有关,不是所有人都有行为能力,还存在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三、论述题(每小题10分) 1. 试述民法的平等原则。 (1)平等原则的概念 所谓平等原则,指在一切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民法通则》第38

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这明确规定了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 (2)平等原则的地位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平等原则最集中地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必然要求法律赋予主体平等的地位。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首要原则。

离开了平等也就没有民事关系,也就没有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2. 试述民法的私法自治原则。 (1)私法自治原则的概念 私法自治原则又称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法律制度赋予并且保障每一个民事主体都具有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民事行为,特别是合同行为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私法自治原则的核心是确认并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该条规定即是对于私法自治原则的确认。

(2)私法自治原则的地位 私法自治原则是市民社会自治在私法领域的体现。私法自治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私法自治原则派生出了社团自治、私法神圣、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理念。当然,私法自治原则不是

绝对的。

3. 试述民法的公平原则。 (1)公平原则的概念 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保证私法自治原则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于公平原则大多设有明文规定,我国《民法通则》也明确认可公平原则,该法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2)公平原则的体现 第一,民法上凡涉及民事主体利益关系安排的行为规范或裁判规范,应维持参与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第二,一旦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非自愿地失去平衡时,应依据公平原则给予特定当事人调整利益关系的机会。 在民法上就一方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之间是否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是否具有等值性,其判断依据一般采主观等值原则,即当事人主观上愿以此给付换取对待给付,即为公平合理,至于客观上是否等值,在所不问。

公平原则的具体运用必须以私法自治原则的具体运用作为基础和前提,如果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不均衡系自主自愿的产物,就不能认为违反了公平原则。

4. 试述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的概

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它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 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该原则作为一般条款,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如果当事人行使权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则构成权利的滥用。诚实信用原则为不少民法规范提供了正当性依据,也是解释法律和民事行为的依据。 5. 试述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 (1)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以及善良风俗。

(2)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公序良俗原则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以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该法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公序良俗原则9

9

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效。公序良俗原则承担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使命,在功能上构成了对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

6.论民法的功能。 (1)民法的功能之一 民法是保障市场体制正常运行的有效法律形式。民法为现代化市场提供一般规则与市场主体的基本行为规范,使他们遵循这些规则进行活动,并使市场秩序获得保障。

民法的主体制度使得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能够作为独立平等主体进入市场。

民法的法律行为制度赋予当事人以广泛的行为自由和活动空间。

民法的物权制度控制着主体对各种物品的权利限度,同时也保护着特定主体对特定物品的正当权利。

民法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有助于协调商品交换者的利益冲突,引导他们开展正当竞争。

民法的债权制度的确立实现了让渡商品和实现商品价值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离,使商品交换在信用制度的担保下跨越了时间、地域的限制,推动商品交换的进行。

民法的代理制度有助于避免事必躬亲。

民法的居间制度使得人们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

民法的行纪制度使凭借专业组织为自己谋利成为可能。

民法的时效制度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加快商品流通。

(2)民法的功能之二

民法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

民法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尤其是确认和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安全与人格尊严。

(3)民法的功能之三

民法促进民主政治。 民法是私法,要求划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划分政治生活和市民生活。

在市民生活中,实行私法自治原则,要求国家权力不得随意介入、干涉,这有利于抑制公权力的不当扩张与膨胀。

权力机关不法或不当侵害民事权利,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必将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7. 论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之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利用他人财产(物)的使用价值。

(2)用益物权的种类 土地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和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 8. 论担保物权。

(1)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所设立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担保物权人依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利用他人财产(物)的交换价值。 (2)担保物权的种类

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地将自己的特定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

10 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有权从该抵押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质权:又称质押,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就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9. 论物权法的作用。

(1)定分止争

《商君书》: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物权法发挥定分止争的功能是指所有权名分归属确定,就可以消弭纷争,所有权归属不定、权利界限不清,就会引发纷争。

(2)物尽其用

物权法发挥物尽其用的功能主要是指物权法通过设定用益物权,所有权人将自己的财产交给他人利用,会极大发挥物的效用。

物权法带来城镇房地产市场的繁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带来农民生产积极性的高涨。 10.论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中国意义。

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项规定在中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0

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立法的指导思想。

平等保护原则规定意味着所有不同类型主体所享受的物权都排除他人的干涉侵犯,也都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

平等保护原则是中国物权法的鲜明特色。

在西方传统物权法理论中并没有提出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这是因为在其理论体系中存在的一种通识是:物权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法的调整对象正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各种关系,因此对所有权进行一体保护而不区分主体乃是其整个理论体系的应有之意。而在我国,由于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而在立法上也以此为基础区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因此在此背景下在《物权法》中确立平等保护原则也就具有了重要现实意义。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发生权利冲突时,司法裁判就必须遵循平等保护原则,而不能进行区别对待,不存在保护等级或优先问题。 11.论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志自由创设。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合同法实行合同自由原则,物权法却实行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约定的物权违反法律关于物权种类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其设立的物权归于无效。当事人约定的有关

物权的事项在物权法上无明确规定时,视同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或不产生物权法上的效力。

物权法定原则所说的法律是严格限定的,仅指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更不包括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12.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简称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得丧变更应当依法律的规定采用能够为公众所知晓的外部表现形式。

物权公示原则不仅有利于明确物权归属,解决物权冲突,而且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物权法规定物权公示原则,就是要方便打算交易的对方了解财产的物权状况,避免遭受不测损害,维护市场交易安全。

《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13.论物权法上的异议登记制度。

所谓异议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的事项有错误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登记机关根据事实情况予以更正的一项法律制度,目的是为了保护不动产,包括房屋和土地的权利人免受侵害。

异议登记的条件和程序有:第一,某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事项有错误而向登记机关提出更正申请;第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第三,提出更正申请的申请人提

(完整word版)民法学试题及答案

6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进行登记。3个月后,邻县的另一家洛明皮具厂找到恒祥皮具厂,提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恒祥皮具厂在经审查洛明皮具厂符合相应标准后,与洛明皮具厂签订了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银行在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恒祥皮具厂的许可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质权,双方遂发生纠纷。该案中质押合同未生效,许可合同无效。()答:错理由:根据法律规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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