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考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2
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重点罪名》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五.强制猥亵、侮辱罪
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1.猥亵、侮辱:
多数说认为,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不同不能改变被害人的性羞耻心这一法益受到侵害的事实(结果无价值论),所以只要行为人有强制猥亵的故意即为已足,不需要有刺激、满足性欲的内心倾向”。
2.主体。包括女性。丈夫公然猥亵妻子的,也成立本罪。
3.对象。包括14周岁以上男性。
六.非法拘禁罪
(一)含义
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自然人一般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从重处罚)
2.犯罪客体: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三)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以下几种情形不构成犯罪:
(1)实施正当防卫而拘禁他人;
(2)监护人在监护权限内对所监护的婴幼儿、精神病人、痴呆人实施的管束行为;
(3)医生根据病情限制其在一定空间内的约束措施;
(4)如果剥夺他人自由时间很短,对被害人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2. 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其既遂从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被实际剥夺为标志,其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起算。
3. 在非法拘禁中,“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即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因过失引起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以本罪论处。若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即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加害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4.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行为人为索取合法债务或者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以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扣押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但索债的部分超过债务的部分很大,则超出的部分可构成绑架罪。
5. 非法拘禁罪与罪数:
(1)以出卖为目的非法拘禁妇女、儿童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处罚;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实行数罪并罚;
6. 法定从重情节:
(1)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从重处罚。
7.从重处罚的情节: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
七.绑架罪
(一)含义
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或者劫持他人为人质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 客体:他人的人身权、财物权和第三人的自决权。
2.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索取财物型的绑架”属于目的犯,需要存在索取财物的目的;“扣押人质型的绑架”不需要以索取财物为目的,但往往具有财物以外的其他目的。
3. 客观方面:(1)勒索财物型的绑架,指行为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等人对被绑架者的安危忧虑之机,迫使其在一定时间内交付赎金。“财物”不包括财产性利益。如果行为人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的,不构成本罪,可以构成抢劫罪;(2)扣押人质型的绑架,指绑架人质为抵押以换取某种非法利益或者提出非法要求,但不包括偿还债务的要求。绑架罪中的“暴力”,包括从最轻微的人身强制到最严重的故意杀人的暴力;“胁迫”,并不限于以暴力相威胁,只要能够对被害人产生心理强制即可。
(三)司法认定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不满1周岁的婴儿或者偷盗、诱骗1岁以上不满6岁的幼儿的,也视为劫持行为,构成绑架罪。
2. 此罪与彼罪:
(1)绑架罪与抢劫罪:是否侵犯了第三人的自觉权
例如,甲对乙使用暴力,乙打电话给其妻子,说“我交通肇事了,请将10万元钱打入我的账户”,乙当即取出钱交给甲。此种情形下,由于不是利用第三人对被绑架人质的安危的考虑,因此,仍然应当认定为是向乙本人索要钱财,定抢劫罪。交付财物的人是否知道人质被绑架的事实。
(2)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是否使用扣押人质的方法索取财物
3. 绑架罪为行为犯
4. 罪数的认定:
(1)因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定绑架罪一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指绑架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绑架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定绑架罪一罪;
(3)绑架过程中猥亵或者强奸被绑架人的,数罪并罚。
(4)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妇女、儿童后,没有取得财物,遂出卖妇女、儿童的,应以绑架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
八.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定义
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具有出卖的目的。
2.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进行欺诈、哄骗、诱惑或者胁迫妇女、儿童,使妇女、儿童置于行为控制下的行为;“绑架”是指以出卖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控制妇女、儿童。“收买”是指以出卖为目的,将妇女、儿童当做商品加以收受、买进的行为;“贩卖”可以是自己亲自卖,也可以是请人代为卖出;“接送”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接收、运送妇女、儿童的行为;“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的行为。
(三)司法认定
1.犯罪对象问题:“妇女”:14周岁以上的女性,包括正常妇女与不正常妇女,包括中国妇女与外国妇女;“儿童”:14周岁以下的男女儿童,也包括婴幼儿。
2.(1)对于那些因生活困难或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养子女的,可不作犯罪处理,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于出卖子女情节恶劣的,可按遗弃罪论处;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14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2)借收养儿童名义拐卖儿童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3)拐卖拾捡儿童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