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
统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文[2010]237号 【发布部门】宁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09 【实施日期】2010.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
知
(宁政文〔2010〕2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重点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宁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10年6月8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和2010年7月9日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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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增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统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50号)和《宁德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宁署综〔2000〕1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市级统筹、统一政策、分级管理、风险共担”的原则,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一、市级统筹的范围和项目
市级统筹是指在宁德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和退休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市级统筹项目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 二、基金征缴
(一)用人单位按其职工月工资总额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职工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超过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本辖区财政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按规定足额向参保单位作出预算,由参 2 / 3
保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全市上年度职工在岗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公布为准。
(二)城镇个体工商业主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按《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等从业人员参加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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