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费用支付
33.养护工程量清单
33.1公园的管理养护费用综合单价包干,分年度养护费、2年养护费及制定维修专项费用,公园管理养护费用综合单价包干价的调整按第40条规定执行。
33.2 费用中包括的工作内容是由承包人完成的日常养护、补植、消灭病虫害、园内的保洁、园内公共设施设备维修维护、活动配合、公共秩序维护、税金、保险等各个细目的一切所需费用。
34.养护工程量的变化
34.1 对某一细目来讲,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所标定的数量的任何变化,均不造成该细目单价的任何调整。
34.2 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应对工程量清单中任一单价提供详细的单价分析表。
34.3 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超出正常养护工程范围之外的植物更换,其定价在《2010年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下浮5%的基础上,由承包人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
35.日常公园管理养护费用控制
35.1 日常公园管理养护的工作内容按《技术规范》要求,包含应由承包人完成的检查,养护实施的各个环节。
35.2 管理养护的计量支付将按每个公园的管理养护费=年度综合管理养护费×实际管理养护时间(天)/365天。
35.3 每个公园的实际管理养护时间即为本合同的合同期。
35.4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监理工程师一般情况下不考虑每个公园实际管理养护设施量与投标清单附件中所给定设施量存在的偏差,其年度综合养护费不作任何调整。
35.5 如某个公园发生部分移交时,其计量支付的原则为:该条部分移交公园的管理养护费=(部分移交的实际公园面积/清单中该公园面积)×实际养护时间(天)×(年度综合养护报价/365天)
36.支付证书
36.1 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月报表,该报表应写明已完成养护的估算价值。 36.2 监理工程师应核查承包人的月报表,对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要给予核实。 36.3 已完成公园管理养护工程量的价值由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考核认定,每季度支付一次。
36.4 已完成的变更养护工程量的价值(包括对变更和补偿事件的估价),每季度支付一次。
36.5 根据后来掌握的资料,建设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可在任一次支付证书中扣除以前已支付的任何细目或减少其支付比例。
37.计量与支付
37.1 对于建设单位新移交给承包人的公园管理养护,需建设单位、承包人、监理单位办理有关确认手续后,方可计量支付,并且该移交确认手续应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之一。
37.2 本工程的计量与支付按“月考核、季支付”的程序办理,每季度按季支付证书的90%支付一次。月度考核评分结果对养护经费支付影响如下,并在每个季度支付中落实扣除:
37.2.1 若月度考核评分小于80分(含等于80分),则扣除该月养护费的5%作为处罚。
37.2.2 若连续两次月度评分小于80分,则扣除该两个月养护费的10%作为处罚。 37.2.3 若月度考核评分连续三次均<80分或一次<70分,或年度(季度)综合养护水平考核<80分,则扣除年度(季度)养护费的20%作为处罚。
37.2.4 若年度(季度)综合养护水平考核<70分,则扣除该年度(季度)养护费的30%作为处罚。
37.2.5 若年度综合养护水平考核<60分,造成公园景观严重影响的提出整改要求,并责令恢复原貌;情节严重的,终止合同。
37.3 公园养护因管理不到位,不按绿化养护技术规范进行养护,或减少养护内容,降低养护频率,发生病虫害不处理,造成苗木衰亡的不计量,不支付,并赔偿相应损失。
37.4 除正常养护范围内的苗木移植、补植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苗木移植、补植、换苗、更新,承包人应事前申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三个月或新植
苗木被证实已经成活后,承包人方可申请计量支付。
38.补偿事件
38.1 除非是由承包人引起的,否则下述情况为补偿事件:
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单位指令,指示承包人处理不可预见的情况、或不可抗拒的原因所出现的、或为了安全及其它原因所要求的额外工作。
38.2 一旦承包人提供了每一个补偿事件对其费用估算产生影响的资料,监理工程师即对资料进行评估,并对此补偿事件的相应细目、数量进行核实、确认,承包人和建设单位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补偿金额。
38.3 承包人提交的对每项补偿事件造成额外费用的估价应由多个类似工程量清单中的细目构成,并包括每个细目的数量、单价和单价分析表(单价分析表格式、计算原则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
38.4 由于承包人未能提前通报或未与监理工程师合作而使建设单位利益受到不利影响的事件,承包人无权得到补偿。
39.税收
39.1 从投标截止期前二十八(28)天到最后一份支付证书发出之日,如果税收、关税及其它捐税在此期间发生变化,合同中所明确的相关税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作价格调整。
40.价格调整
40.1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每个公园的管理养护综合单价包干价是固定不变的,在特殊情况下经承包人和建设单位协商同意,可适当调整综合单价。
40.2 对下列情况才可以进行价格调整: 1、养护时间的改变可据实按比例调整;
2、公园管理养护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相差超过下列比值时:(a)乔木±10%; (b) 地被±10%,按实际数量计算该公园的年度综合管理养护费及本合同综合管理养护费总价。
3、建设单位要求增加新的养护项目,承包人不应拒绝。其公园管理养护费用按同类或相近的公园按公园面积比例计算,单价不变。如缺项则由监理工程师按有关规定处理。
41.保证金
41.1 如果没有理由再需要履约保证金,在监理工程师签发绿化养护确认证书后二十八天内建设单位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41.2 建设单位应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所获得的索赔通知承包人。
41.3 如果下述情况发生二十八(28)天以内建设单位可从履约保证金中获得索赔: (1)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后,承包人仍继续该违反合同的行为; (2)或承包人未将应支付给建设单位的款项支付给建设单位。 42.保修
42.1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养护范围内的绿化植物、园建设施以及路面、排水设施、或绿化养护所使用的材料、设备等的损失或损坏是由承包人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则应由承包人自费弥补或修复。
第六节 安全施工
43.安全施工与检查
43.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施工不当或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2 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44.安全防护
44.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5.事故处理
45.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45.2 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七节 完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