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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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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案例分析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对比分析

-----基于对公报案例的考察

合同与侵权是债法中两大基础性法律关系,二者在构成要件、诉讼时效、赔偿范围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一般情况下二者是可以清楚分辨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会出现两者相互排斥,导致竞合的状态。在另一种情形下,两者有逐渐融合和统一的趋势,既“contort”,“合同履行中的侵权”。

传统民法理论下两者的区分: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一般是过错责任。仅产品责任、危险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相邻关系中的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多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或者公平责任原则。 构成要无过错责任 件 归责原严格责任原则 则 举证责只要证明其有违约行为即可,不需要举多数侵权责任中,受害人须对行为人任 证证明违约方对造成违约有过错。 的过错负责举证;过错推定只适用于少数情况,即特别侵权行为中, 赔偿范违约责任的赔偿损失额可以由当事人在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围 合同中约定,如果无约定,根据《合同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人格权法》的规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时,还可以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不法害人因违约而受的损失,一般包括直接造成他人死亡的,赔偿范围还要扩大损失和间接损失。 至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 责任方主要是财产责任,有强制实际履行、支既包括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也包式 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价格制裁,仅有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合同解除为非财产责任。 誉、赔礼道歉。 第三人由合同当事人向合同相对人承担责任。而在侵权责任中,损害后果只能由行责任 再向第三人追偿。 为人本人负责。

第三人无法救济到第三人,只向合同的相对人可以救济到受损害的第三人。 救济 承担责任。 诉讼管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辖 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法院管辖,此外还对特殊的侵权之诉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的管辖作出了专门规定。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时一般为2年;但在延付或拒付租金、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但因身体效 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情况下,诉讼受到伤害而产生的赔偿损失的请求时效期间为1年。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权,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和技术进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 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竞合时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首次在法律上明 确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制度。该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三十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自合同法开始,我国正式确立了违约责任与

侵权责任竞合的制度。

我国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的思路:

首先,力求在当事人的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主要的思路是,一方面债权人的损失应该得到全面的补偿,而另一方面债务人不应负担不必要的双重赔偿责任,双方的利益都应得到合理周全的考虑。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这其中,必须首先强调债权人能够得到充分而有效的保护,这是一个基本前提。从民法的基本精神与基本原则来看,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应该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但是,作为确认和保护权利基本手段的民法,应该是以权利为中心的,在一个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中,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而成为债权人时,法律总要通过一定的制裁措施,惩戒不法行为人来对债权人进行保护。而为使债权人能获得充分有效的保护,理应允许债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就如何获得赔偿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与此同时,也不能过分加重债务人的责任负担,使之承担不合理的赔偿责任,因此,相关制度的设计应当在最大限度内谋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利益天平的基本平衡。

其次,在确保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的前提之下,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法律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精神赋予了当事人自由选择权,为当事人合理行使诉权,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利条件,这值得肯定。但是应当看到,如果缺少有关限制请求权的强制性规定,债权人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难免会趋利避害,频繁改变、混淆诉因,来争取规避,滥用选择权,与此同时,由于诉讼程序本身就是一个两相博弈的过程,债务人在债权人趋利避害的同时也在积极寻找防御对策,这样,在债权人请求权选择上和债务人责任承担方式上都存在着不确定性和回旋的余地,这就使得整个诉讼程序变得异常不稳定,在实践中则集中表现为双方不断提出的管辖权争议。这一方面造成双方当事人人力、物力、精力的大量投入,另一方面也使得法院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效率。因此,在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制度进行设计的时候,尤其是在当事人的请求权及选择问题上,应当充分考虑到诉讼成本与诉讼效率,避免法院对同一事实多次审查、多次判决,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使当事人不必要地陷入重复诉讼之中。

对公报案例的分类分析:

一、合同履行中侵权案件的类型表现

江宁县东山镇副业公司与江苏省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案例1),刘明诉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二处第八工程公司、罗友敏工伤赔偿案(案例2),王保富诉三信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例3),吴成礼等五人诉官渡建行、五华保安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例4),吴文景、张恺逸、吴彩娟诉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例5),朱杭诉长阔出租汽车公司、付建启赔偿纠纷案(案例6)。

二、合同履行中非侵权案件的类型表现

方金凯诉同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例7),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人身损害赔偿案(案例8),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案例9),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案例10)。

这些案件的公布为我们在理论上考察和反思合同履行中的侵权与非侵权案件的判断取向提供了资料和依据。

案例1:

大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可能引发公路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及时采取或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小前提:高速公路管理处在收取费用后不能及时清除路上障碍物,致使副业公司的车辆在通过时发生事故,既是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也是不履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义务的违约行为。

结论:原审以违反合同义务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2:

债权法案例分析

债权法案例分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对比分析-----基于对公报案例的考察合同与侵权是债法中两大基础性法律关系,二者在构成要件、诉讼时效、赔偿范围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一般情况下二者是可以清楚分辨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会出现两者相互排斥,导致竞合的状态。在另一种情形下,两者有逐渐融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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