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委托代理合同
委 托 人(甲方): 地址:
联系方式: Email: 被委托人(乙方): 地址:
联系方式: Email:
鉴于,乙方具有代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局”)提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资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就乙方代理甲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甲方提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相关软件信息如下:
软件名称 二、代理权限 经双方约定,乙方代理甲方提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缴纳申请费用,领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三、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为顺利完成委托事项所需要的一切必要资料和支持。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办理相关委托事项,并及时反馈委托事项办理进展。 3.乙方与甲方之间的沟通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交流。 3.1甲方指定 为商标申请联系人。
甲方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电子邮件以本合同首页中当事人信息中披露的内容为准。乙方
与甲方关于商标申请涉及所有事项的交流、商标申请程序中任何文件的邮寄等均以上述为准。 3.2乙方指定 袁志泉 为商标申请的联系人。
乙方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电子邮件也以本合同首页中当事人信息中披露的内容为准。 3.3 上述3.1之信息如有变化,甲方应当于上述信息变更后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由于甲方就
版本号 上述信息变更情况未通知乙方或者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变更信息不准确等基于甲方的原因而导致乙方与甲方的交流、通信产生障碍,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4.乙方对于甲方因委托事项提供的任何资料和信息有永久保密的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与委托事项无关的第三方泄露。
5.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需要申请的全部资料后,乙方在3到5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委托事项,于登记机关受理之日起 个工作日将证书交付甲方,如遇特殊情况,办理时间将顺时推迟。 四、代理费用
4.1 乙方按下列标准向甲方收取商标申请有关费用:
代理费: 元人民币/件; 官费: 元人民币/件 两件合计: 元人民币
4.2甲方应在双方签定本协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乙方所提供的账户,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如
果乙方要求,则甲方应当将付款凭据在付款之日起5日内传真给乙方。 五、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义务并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乙方向甲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乙方因违约而造成被损害的商标申请所收取的对应代理费的2倍为限。
2.乙方确保甲方软件著作权获准登记,如未获准乙方同意将未获准登记的代理费返还给甲方。 六、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涉及本协议履行而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未果,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七、协议的生效与有效期限
7.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获准登记之日终止。
7.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深圳市金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