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高新区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黑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黑政发〔2016〕46号)及《大庆市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庆政规〔2017〕2号),切实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土壤生态安全,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推进会和省委十一届八次会议、市九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建立园区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机制,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高新区土壤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高新区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发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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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和谐共赢。 (二)主要指标
到2020年,高新区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稳定在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已开展的土壤有关调查基础上,以汽车制造厂、新材料应用、化工有限公司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20年9月底前完成所辖区域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的调查。对已经形成的污染,深入分析,采取有力措施制止、控制新增污染。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规划建设局牵头,经济科技发展局、财政局、国土分局、城乡规划分局等部门配合,宏伟、兴化、林源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原则,2017年底前,完成本辖区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土壤环境质量专项调查监测。2020年底前,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实现全覆盖,基本满足区域内土壤环境质量考核、评价与预警需求。(规划建设局牵头,经济科技发展局、国土分局、城乡规划分局等部门配合)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各部门要加强数据共享,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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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中的作用。依托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规划建设局、国土分局牵头,经济科技发展局、城乡规划分局等部门配合)
(二)严格执法,加强重点区域及行业污染监管
1.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以汽车制造、新材料应用、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规划建设局牵头,经济科技发展局、城市管理局、国土分局、城乡规划分局等部门配合)
2.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规划建设局、公安分局、国土分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行政执法司法联动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非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一经发现,要及时移送、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划建设局牵头,经济科技发展局、城市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国土分局、城乡规划分局、宏伟、兴化、林源园区管委会等部门配合)
(三)实施工业用地分类管理,保障环境安全
1.划定工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依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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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按污染程度将工业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环境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土壤监测与评价,逐步建立分类清单,按照省、市要求时限完成,并按规定上报。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土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到2020年底前,完成园区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并按规定上报。(规划建设局、经济科技发展局牵头,国土分局、宏伟、兴化、林源园区管委会等部门配合)
2.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实行严格保护。严格控制新建化工等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项目。(规划建设局牵头,经济科技发展局配合)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明确管理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依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化工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规划建设局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规划建设牵头,国土分局、城乡规划分局参与)
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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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宏伟、兴化、林源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规划建设局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国土分局牵头,规划建设局、城乡规划分局配合)
2.落实监管责任。城乡规划分局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分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规划建设局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城乡规划分局、国土分局、规划建设局分工负责) 3.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分局、城乡规划分局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国土分局、城乡规划分局牵头,规划建设局配合)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非法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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