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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城市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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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剩余的由各管线单位按照使用频率及占用空间的比例两个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摊数额。此外,政府和管线单位还可以享受政策性的资金支持。

台湾地区共同管道在规划建设方面的最大特点是系统性,即共同管道在城市中均衡分布,呈网络状布局。其次,就是成立共同管道建设专项基金,规模达25亿元,专款专用,并通过各层级的法规来对基金的保管和使用进行限制,以保证共同管道建设的顺利开展。第三,管理制度完善,各级政府都制定有相关规定,涉及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如收费标准、申请使用与许可发放、修缮注意事项、公告制度等。

3.国内部分城市综合管廊发展状况

我国的综合管廊建设最早可追溯到 1958 年,但真正意义上的综合管廊建设是从 1994 年上海浦东新区修建的张杨路综合管廊开始的。之后,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昆明、福建和南京等城市也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修建了小部分综合管廊,但总体规模都不大。从2014年国办发27号文《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出台以后,综合管廊建设在我国逐渐重视起来,各部门相关政策陆续出台,部分地区也顺势搭上PPP政策快车,开始大规模建设城市综合管廊。在当前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中,由于缺乏完善的立法对管廊建设费用分摊、管廊建成后收费依据和标准加以明确,公共管廊在我国推进的步伐仍很缓慢。

(二)现阶段国内综合管廊发展中的问题 1.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目前国内在综合管廊的产权归属、成本分摊、费用收取等与管廊运营直接相关的重要问题上都没有出台相关立法文件,61号文虽然提到有偿使用原则,但是对具体收费标准没有明确,收费依据也需要进一步细化。国内大多数综合管廊都明显存在立法或行政规定、条例等制定的进度跟不上综合管廊建设发展的步伐;因此,如何收取费用等诸多管廊运营方面急需明确和急待解决的问题,因为没有相关行政规定作为依据,使得引入社会资本投资人成为障碍。

日本和台湾大规模推行和发展综合管廊,都是在建立和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之后。日本在1964年颁布《共同沟特别措施法》,同年又颁布了“实施细则”,至1987年,共进行了五次大的修改和完善。《共同沟特别措施法》以及相应的“实施细则”从根本上解决了日本公共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及费用分摊”等关键问题,是日本在公共管廊规划、设计、管理、费用分摊等领域研究成果的集大成者,并以法律的约束力确保其付诸实践。

台湾于2000 年出台《共同管道法》多部有关共同管道的法规,逐步构建起了共同管道规划建设的法规体系。该法规体系的最大特点就是体系完整,内容全面。从基本大法到地方管理办法,内容涉及工程设计、管理维护、建设基金、经费分摊等多个方面。这些法规是台湾各地市进行共同管道规划建设的法制基础和依据。

2.综合管廊所有权不明确

由于我国现阶段城市地下空间的产权归属不明确,会影响到运营过程中收费的问题。昆明市综合管廊起初采用的是股份制模式,后由政府收购民营部分的股份改成为全国资企业。在管线单位入廊前,综合管廊产权归国有;在管线单位进入管廊后,管廊的产权界定涉及到管廊的运行和维护管理费用的收取问题。昆明城投公司认为管线单位只有公共管廊内局部空间的使用权,认为公共管廊依然归属国家所有。但是管线单位认为缴纳的入廊费与管线的直埋土建成本基本相同甚至更高,却没有得到产权,所以其后期的运营费用不应该再由管线单位负担。这种产权上的争执与矛盾给公共管廊的后期运营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3.缺乏明确的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目前,综合管廊在运营阶段还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部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综合管廊都是免费的,或是收取部分日常运营维护费,很难收回投资成本。由于地方财政资金难以承受综合管廊前期较大的投资成本,如果想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建设综合管廊,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制定综合管廊收费标准。

4.城市综合管廊总体规划没有得到重视

我国现阶段综合管廊的建设都没有充分考虑到城市的发展和规划,大多数城市都是根据城市特定需求成段的修建综合管廊,而综合管廊的布局和建设不同于地铁,需要在网状结构下才能充分发挥其效益,因此需要结合城市的发展和规划同步做好综合管廊的规划。日本综合管廊能够较快的发展很大程度源于日本综合

管廊的规划、设计者准确预测到日本的发展远景,根据城市的长远发展规划为市政管线的扩容等预留足够的空间,同时抓住了建设公共管廊的最好时机,结合地铁项目综合开发降低建设成本,对地下空间进行整体规划,使地下空间的利用更加综合化。

5.缺乏对管线的统一管理,管线单位各自为政

在我国台湾,地下空间的使用是由专门的机构负责规划和管理,在管线总体规划下,严禁各管线单位私自铺设地下管线,明确要求各管线单位必须进入管廊。但是,现阶段我国地下空间的开发缺少相应的协调管理机制,各管线单位各自为政,造成了我国地下管线建设多头管理,地下管线的档案及信息平台未共享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已经建成公共管廊,但不免出现管线单位绕过管廊依然自行铺设的局面。

针对管线单位拒绝入廊这一现象,61号文明做出规定:“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 。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

二、综合管廊项目融资渠道和工具

关于综合管廊的技术研究已经比较成熟,建设综合管廊的主要问题在于缺乏建设资金,建立何种融资渠道和选择何种融资工具将会影响到项目的融资成本和融资难易度。

1.综合管廊项目融资渠道介绍

项目融资渠道包括直接融资渠道和外部融资渠道。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存在融资中介。直接融资即企业直接从市场或投资方获取资金;而间接融资是指企业的融资是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渠道获取。

(1)直接融资渠道

综合管廊受益方主要是社会公众和管线单位,政府需要对公众利益负责,有主动发起和承担建设综合管廊的责任和义务。管线单位作为综合管廊的使用者,也有动力向综合管廊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除了政府方和管线单位外,其他社会资本方也有动力参与。承建单位和管网运营单位可以通过向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来发展自身业务;管道制造以及上游机械行业公司、仪器仪表以及上游公司是综合管廊的建设材料供货商,也存在一定的动机通过参与项目建设来发展自身业务。

除了寻找合适的投资人外,充分利用资本市场,适时发行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可续期债。

(2)间接投资渠道

间接融资渠道是比较传统的融资渠道,主要是通过政策性银行贷款、商业银行贷款、信托贷款获得资金。此外,金融机构也可以作为项目的直接投资者来规避放贷额度的限制,但由于受到监管机构对投资总额的限制和对风险控制较严格,金融机构一般组成产业基金,以明股实债的形式参与项目投资。目前,国家正在酝酿养老基金和保险资金参与基建投资的政策,养老基金和保险资金的性质决定其具有追求规模大、期限长、收入稳定的投资,这和管廊项目融资需求相匹

地下城市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分析报告

一,剩余的由各管线单位按照使用频率及占用空间的比例两个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摊数额。此外,政府和管线单位还可以享受政策性的资金支持。台湾地区共同管道在规划建设方面的最大特点是系统性,即共同管道在城市中均衡分布,呈网络状布局。其次,就是成立共同管道建设专项基金,规模达25亿元,专款专用,并通过各层级的法规来对基金的保管和使用进行限制,以保证共同管道建设的顺利开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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