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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城市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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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4 综合管廊政策梳理表(地方层面)

序号 政策名称 1 概要 发布单位/文号 发布时间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城市道路在新建、改建完工交付使用后5年内或者大修竣工后3云南省昆明市人2010.09 条例》 年内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大常委会 照规定标准的5倍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2 厦门市城市综合管廊管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管廊管理的主管部门;明确管线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2010.12 理办法 入廊要求和禁止开挖道路;明确管廊管理单位和管线单位的职令第143号 责和义务。 3 《福建省城市综合管廊对管廊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作出规定。 建设指南(试行)》 2011.04 4 《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明确各行政部门在管网管理方面的职责;新建、改建、扩建道财建[2015]201号 管理办法》 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型翻建道路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2012.01

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道路敷设管线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5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完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渝府办发〔2015〕2015.4 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稳步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 理工作的通知》 63号 6 沈阳市城市地下综合管明确各行政部门、管网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的职责;明确入廊沈建发〔2015〕222015.08 廊投资建设管理办法(试要求、费用分摊、有偿使用原则;鼓励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 号 行)

2.重点政策解读

2014年底,国家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对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给予专项资金补助。专项资金具体补助数额按城市规模分档确定,直辖市每年5亿元,省会城市每年4亿元,其他城市每年3亿元。对采用PPP模式达到一定比例的,将按上述补助基数奖励10%。《通知》对于专项资金的发放设有一定的条件,一是要求试点城市管廊建设应统筹考虑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建设里程应达到规划开发、改造片区道路的一定比例,二是要求至少3类管线入廊。奖金的发放参考绩效评估,评价结果好的,按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基数10%给予奖励;评价结果差的,扣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2015年8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对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做出规范。一是要求新建综合管廊要和城市规划同步,结合新建道路、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二是鼓励采用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引入社会资本;三是明确入廊要求,对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所有管线必须入廊,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不予审批;四是实行有偿使用,管线运营单位通过向管线单位收取入廊费用和日常护费用来收回成本。

一、综合管廊发展简介

(一)综合管廊发展状况

公共管廊的建设最早在欧洲兴起。法国巴黎从1833年开始有系统规划排水网络的同时就开始兴建综合管廊,之后西班牙、德国、瑞典、芬兰、俄罗斯纷纷开始新建综合管廊。公共管廊的建设首先在欧洲等国家兴起,主要是源于英国、法国等西欧国家政府财政能力较强,将综合管廊作为完全公共产品,建设资金全部由政府负担,管廊建成后产权归政府所有,建成后由政府将管廊租给各管线单位使用,收取租费。我国上海地区采用的也是政府直投的方式。

1.日本综合管廊发展状况

综合管廊起源于法国,成熟于日本。日本因为国土面积狭小,城市化程度高的特点,造成城市非常拥挤,因此十分注重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日本的综合管廊修建始于1958年,1964年颁布了《综合管廊实施法》,成为第一个在该领域立法的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地下综合管廊成为道路的合法附属物,由公路管理部门负担部分费用的基础上开始长期大规模的综合管廊建设,并在1991年成立了专门的综合管廊管理部门,负责推动综合管廊的建设和管理工作。1981年末,日本全国综合管廊总长约156.6公里,到1992年达到310公里,目前已超过500公里。综合管廊的功能也随之不断发展进步,管廊内的设施从早期的通讯、电力、煤气、给水、排水、工业用水等逐步增加了供热、废物输送等管道。建造地下综合管廊的费用,一部分由管线单位负担,一部分由道路管理者负担,其中管线单

位负担的投资额大约占全部工程费用的三分之二。

公共管廊在日本发展成功的经验可以归结为几点,一是日本的立法先行,日本的立法明确规定对于建设有公共管廊的道路禁止开挖,并且地下空间及公共管廊的产权归属明确;二是抓住了建设公共管廊的最好时机,因为公共管廊项目如果和地铁项目综合开发就会降低成本,更加突出公共管廊的优势,而日本政府就是把公共管廊项目与地铁项目结合在一起,对地下空间进行整体规划,使地下空间的利用更加综合化;三是日本对于公共管廊的设计规划、管廊内管线的敷设方法及管廊内收容管线的种类都有相关的规定;四是日本政府对于公共管廊的建设费用及后期运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的承担主体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即由道路管理者及管线单位共同承担,不过两者承担的具体比例没有明确规定。

2.我国台湾综合管廊发展现状

我国台湾地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综合管廊的建设速度相当快,建设综合管廊主要是为了消除反复挖掘道路埋设管线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我国台湾地区在综合管廊方面的建设和运营经验来自于日本,坚持政府引导和立法先行,在公共管廊的政策和法律上比日本地区更加详细、进步,明确了政府和管线单位双方均能接受的合理费用分摊办法,并通过法律的形式保证其执行。在综合管廊费用分摊方面,公共管廊的建设资金是由政府主管单位和管线单位共同出资,其中政府主管单位承担的1/3建设资金,管线单位承担2/3的建设资金,然后各管线单位再以各自所占用的管廊空间以及直埋成本为基础,分摊各自的建设费用。对于建成后的运营费用也由两者进行共同承担,政府部门承担日常管理费用的三分之

地下城市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分析报告

表1-4综合管廊政策梳理表(地方层面)序号政策名称1概要发布单位/文号发布时间《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城市道路在新建、改建完工交付使用后5年内或者大修竣工后3云南省昆明市人2010.09条例》年内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大常委会照规定标准的5倍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2厦门市城市综合管廊管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管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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