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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专享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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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评审后向社会公布。

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保护义务。

(构)筑物、古树名木、园林景观、设施、设备等。

规定的程序报批将其列为优秀历史建筑。

大影响的,房屋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所有权人、使用人限期改正。

部门执法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适用的要求,整体保护优秀历史建筑及其建筑元素、历史信息和附属的建

  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

权人与使用人对维护、修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筑实行分级保护。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求合理使用建筑,保证建筑的使用安全,保持建筑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

权人确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协商采取置换、  第三十一条 根据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对优秀历史建面临被拆除、损毁、破坏等情形的,市房屋主管部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

第三十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符合保护优先、修旧如旧、安全编制保护图则,明确保护范围及其保护、修缮和使用的具体要求,经专家委  第三十四条 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将优秀历史建  第三十三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优秀历史建筑的具体情况,逐幢  第三十二条 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  第三十五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保护图则的要  市房屋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工作机构,实施全市优秀历史建筑的资源筑的具体保护要求书面告知该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并与其签订保护责例规定的优秀历史建筑确定条件的,可采取先予保护的措施,再按照本条例应当立即会同市规划、文物主管部门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初步确认符合本条

情况进行巡查,对损害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发现涉及其他

现状调查、档案建立、修缮方案技术论证、建筑实测、保护图则编制等工作。

  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对优秀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予以督促和指导。所有

  第三十六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维护、

  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不符合保护图则的要求,对建筑的保护产生较

修缮建筑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使用人对维护、修缮工作应当予以配合。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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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或者其他方式予以保护。

改门窗,改变建筑造型和风格;

  (三)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求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险物品;

  (二)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

得擅自拆除、迁移优秀历史建筑。当对上述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或者修复责任。

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审批时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

  (六)其他危害和影响优秀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应当报市房屋主管部门审查,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方可实施。

等方面与优秀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影响优秀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第四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和影响优秀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五)违反城市容貌管理规定,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建筑风貌的物品;

  (一)擅自拆改围墙,改变建筑外墙材料和色彩,在建筑外墙上增设、拆

则的要求,并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设计、施工方案

  第四十一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在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新、扩、改

  第三十九条 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牌匾、景观灯光等外部设施的,应

单位应当在房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优秀历史建筑造

的用途使用优秀历史建筑;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市房屋主管部门会同规划、

  (四)在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

依法审批前应当征求市规划、房屋、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和施工

建建(构)筑物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征求市房屋、文物、建设主管部门的意

  第四十四条 对优秀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

  第三十七条 对优秀历史建筑进行维修或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保护图

  第四十条 优秀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制度的要

  第三十八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保护图则规定

见。新、扩、改建建(构)筑物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

  第四十二条 在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活动,

进行道路、交通建设和燃气、供水、供电、通信等管线施工,有关主管部门在

当符合保护图则要求,并与该建筑外部造型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城管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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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四)其他应当保存的相关资料。

图像等资料报送市房屋主管部门。

开办展馆展室,对社会开放。

员会评审后予以公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标准按照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维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三)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

  (一)优秀历史建筑的技术资料、现状使用情况及权属变化情况;

  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将优秀历史建筑的目录和保护图则规定的用途告

与承租人解除原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并签订调整安置协议。对承租人的补偿

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

定的用途;不符合保护图则规定用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

制订调整安置方案,并征求承租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征

政府提出方案,经市房屋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文物主管部门审查,专家委

  第四十七条 利用优秀历史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图则规

  第四十六条 鼓励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优秀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

  第四十五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秀历史建筑档案。优秀历史建

性质和保护要求,为了保护的需要,可以对承租人进行公房使用权调整,承

由区人民政府作出调整决定。承租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

对优秀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或者拆除的,由所在地区人民

求意见期满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调整安置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

存工作,并自批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要求的优秀历史建筑测绘、

  公有优秀历史建筑的经营管理单位可以根据调整决定和调整安置方案,

  需要对公有优秀历史建筑使用权进行调整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经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的优秀历史建筑,建设单位在实施迁移或者拆除前

  第四十八条 公有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不符合保护图则规定的使用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或者面临严重损毁危险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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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元以下罚款。

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

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由房屋主管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房屋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对优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在历史

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历史文化

设的,由规划、城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理;造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

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途的,由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

秀历史建筑进行维修或者装饰装修的,由房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文化风貌街区或者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施工、建

  第五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审批权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图则规定用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由城管、公安、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迁移、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的,由房屋

风貌街区保护标志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可处

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房屋主管部门可以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单

任人员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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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区。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限、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所在单位或

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

济技术开发区;风景区,是指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化工区,是指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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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会评审后向社会公布。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保护义务。(构)筑物、古树名木、园林景观、设施、设备等。规定的程序报批将其列为优秀历史建筑。大影响的,房屋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所有权人、使用人限期改正。部门执法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适用的要求,整体保护优秀历史建筑及其建筑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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