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加强和完善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工作,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努力研究我国、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出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四川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项目”)实行面向社会,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有条件进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省外、境外个人和单位凡研究领域涉及我省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不受地域限制)。
省社科规划项目积极扶持中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和民族地区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第四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提高管理的效率和水平,逐步实现管理工作的现代化。
第五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在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指导和四川省社科联党组领导下,由四川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规划办“)执行。
第二章 项目的确定
第六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主要以发布四川省社会科学研究五年规划课题指南和年度规划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五年规划课题指南发布时间在规划起始年的第三季度;年度课题指南发布时间在当年的第二季度。五年规划课题指南和年度课题指南的制定,由省规划办向有关部门广泛征集研究课题,经省规划办汇总整理,报省社科联党组审定后发布。 第七条 省社会科学规划设立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每年评审一次。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研究报告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一般为2年,最长的不得超过3年。除重要的基础研究外,鼓励以研究报告、论文为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八条 省社科规划同时设立自筹经费项目和自选项目,其选题、申报和评审办法与资助项目的要求相同,立项数量视当年的实际情况确定。
少量题材特别重大,需要多学科联合攻关,党和政府亟需的应用性对策性研究问题,以招标或委托研究项目的方式,由省规划办单独组织。 第三章 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申报,统一报送省规划办。申请者填写《四川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须经申请者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明确意见,承担科研信誉保证。多单位合作项目,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申报及初审。
省规划办按规定的标准,收取项目评审费。
第十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研究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一个课题组只能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人享有《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否则须经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的申请人,不受专业技术职务的限制。
3、申请人必须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人不得作为负责人申请。
4、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过去承担的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已结项。
5、申请自筹经费项目,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出资证明。
第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按所属学科建库备档,建库人数为实际需要人数的3倍左右,届时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学科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省规划办负责组织省社科规划项目的评审。
1、按本办法第三章第九条、第十条的内容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学科评审组评审。
2、学科评审组审议申请书活页部分的设计论证,经过民主协商,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出申报总额二分之一的申请书作为候选。 3、候选申请书,由学科评审组综合考虑项目负责人的研究水平和课题组的构成及其它研究条件,经过民主协商、无记名投票表决,从中产生拟立项项目。
4、学科评审组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下同)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表决,到会评审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对评审通过的拟立项项目,由学科评审组组长签署评审意见交省规划办。 5、省规划办对学科评审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报省社科联党组审定,并上报四川省委宣传部批准立项。
第十三条 立项批准后,省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下达《四川省社会
科学规划项目立项通知书》。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回执,回执在一个月内返回省规划办。
第四章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研究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并监督使用。
第十五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研究经费分两次拨款:第一次以负责人立项通知书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60%;第二次以结项通知书为凭,拨付余款。
第十六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资料费、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计算机使用费、印刷费、鉴定费等。 第十七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研究经费的开支标准应按有关财务政策和法规执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要协助监督规划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同时,妥善保存经费开支的账目和凭据,以备审计部门、上级财务部门以及省规划办财务审查。
第十八条 因故撤销的省社科规划项目,要及时清理账目,并将已拨经费的余额和不合理开支部分退还省规划办核销。
第十九条 自筹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其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研究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项目的管理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主要检查项目研究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年度检查表一般在每年3—4月下发。 第二十二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实行二级管理体制。省规划办负责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省社科规划招标、委托、重点项目的管理;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受省规划办的委托,负责本单位的自筹经费和一般项目的管理。各级管理机构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国家、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规划办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每年通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管理工作经验。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将批准立项的规划项目列为本单位重点科研项目,并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要定期对规划项目研究工作的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规划项目的跟踪管理,促进课题组按时高质完成研究。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省规划办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改变项目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项目研究和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8、终止项目协议,申请撤销项目。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规划办调查核实,报请省社科联党组批准撤销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质量低劣;
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的; 4、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多次延期仍不能完成。应用性研究项目延期一年仍不能完成,基础性研究项目延期两年仍不能完成。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省社科规划项目。 第六章 成果鉴定与结项
第二十七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的方式。省规划办负责组织省社科规划招标项目、委托项目和重点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一般项目和自筹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 第二十八条 鉴定专家的选定:
1、鉴定专家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思想作风正派,学术造诣精深。
2、每个项目的鉴定专家不得少于3人。
3、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参与鉴定的专家只限1人。
4、课题组不能参与选择本项目的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鉴定的具体事务。
5、鉴定组织者须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二十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予鉴定:
1、提出的理论、政策、建议、构想被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纳引用并取得明显效益。
2、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第三十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在出版或向有关单位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四川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字样,并在前言或后记中注明参加鉴定的专家名单(内容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职称)。
凡未按要求注明的最终成果,不予认可。
第三十一条 凡未通过鉴定的最终成果,省规划办不予拨付资助经费的余额部分,最终成果也不得使用“四川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字样。 第三十二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省规划办负责验收结项。验收结项材料应包括:1份《结项申请书》原件,3份以上《专家鉴定表》或免于鉴定的证明材料,3套最终成果(专著打印稿可1套,待正式出版后补送3套)。验收合格后,由省规划办发给《四川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证书》。
第三十三条 为在国际互联网上展示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所有课题组在办理结项手续时,务必向省规划办提交一份3千字左右的成果提要,同时提交该提要的计算机软盘(3.5寸盘,文件格式为TXT文本文件)。
第七章 成果宣传、出版与推广
第三十四条 各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和省规划办,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省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使其在党和政府决策、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十五条 要充分利用刊物、报纸、广播电视、互连网等媒体,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省社科规划项目的重要学术观点要及时摘报省规划办和有关领导机关。
第三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多种渠道筹措资金,资助或协助省规划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省规划办,以往其它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