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街道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全镇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当重视街道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加强街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应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倡导优良的社会公德,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四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整洁的街道市容和环境卫生,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定,尊重市容和环卫工作人员的劳动,支持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对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五条 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街道办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六条 沿街单位和个人应自觉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
观。残墙断壁和有碍观瞻的空地应及时进行修正改造。在临街阳台、窗户和街道两侧不得乱吊乱挂、堆放物品影响市容。
第七条 在街道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牌、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除按规定审批外,应当外型美观、用字规范、整洁完好,并定期维修、油饰。设施破损或者显示不完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所有广告必须张贴在制定地点,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和一切商业性宣传车在街道进行广告宣传,必须争得街道办的审批同意。
第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不得随意移动、拆除、改造、停用。对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第九条 临街数目、绿篱、花坛、草坪登应保持美观、整洁。栽培、整修等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及时清除。
第十条 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不得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因特殊需要,必须在街道办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在街道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外型完好。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百汇、煤炭、麦草、沙市、垃圾等散装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遗漏、抛洒。
第十二条 街道工程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保持场地干净清洁。
第十三条 人行道地砖铺由沿线单位或个人出资,街道办按照规划,统一组织施工。
第十四条 严禁在街道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非法广告宣传品。凡在街道悬挂标语和宣传品的,须经街道办批准。
第十五条 沿街搭建遮阳棚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及各种人力车应停放在指定区域和位置,严禁乱停乱放。
第十七条 流动摊点划行归市,一律进店经营。严禁店外摆摊设点。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街道严禁设立废品收购点、售煤点、露天洗车台。
第十九条 街道的环境卫生由街道办负责保洁,沿街单位、工商户及个人负责各自区域的环境卫生。
第二十条 清扫街道上的积雪、积冰,按划分区域责任片段,组织连接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及时清扫。
第二十一条 每个公民都应该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得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不得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不得乱
倒垃圾、粪便和污水。
第二十二条 街道生活垃圾的收集、运送、处理,由街道办统一管理,做到日产日清。
第二十三条 街道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翻建、修缮装饰房屋所产生的垃圾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处 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街道办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根据具体情况,处以警告、罚款、暂扣物品、暂扣车辆等。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元以下罚款:
1. 随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2. 在垃圾容器外乱倒垃圾的;
3. 在厕所便池意外的任何地点倾倒粪便或在街道、人行道泼洒污水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1. 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的;
2. 在建筑物、墙壁、电杆、树木、门窗或其他公用设施上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的;
3. 摊点无自备垃圾容器或者经营场地脏乱差的; 4. 在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或窗外,堆放或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5. 在街道内焚烧垃圾、枝叶及其它杂物的; 6.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义务的; 7. 机动车辆污损不洁的; 8. 司乘人员沿途抛洒杂物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1. 在环卫设施周围乱堆乱放、影响环卫车辆工作的; 2. 乱扔动物尸体、变质肉类或者将其闲向垃圾容器内倾倒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 店外经营或在市场以外经营的; 2. 沿街明火炉灶经营餐饮业的;
3. 沿街搭建商业性帐篷或为婚丧嫁娶二搭建帐篷的; 4. 未经街道办批准,在街道散发传单、资料,设立宣传点、组装宣传车等进行商业性广告宣传的; 5. 未经街道办批准,在建筑物和市政公共设施上张贴、悬挂标语的,或虽经批准但不按规定时限拆除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