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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证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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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第一节 书 证

一、书证的概念和特征

凡是用文字、符号表达人的思想,并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称为书证。

书证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书证必须具有一定的思想内容

2、思想内容是以文字或符号记载于一定物品上来表达的 3、思想内容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中的一定事实。 二、书证的分类

(一)以制作书证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公书证和私书证。 (二)按书证的内容分,可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 (三)以书证的形式不同,可分为一般书证和特定书证。 (四)按书证的制作方式不同,可将书证分为原本、正本、副本、复印和节录本。

三、《民诉证据规定》对书证设定的有关适用规则与评析 (一)在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上,要求当事人应当提供书证的原件。

(二)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出示书证原件是一种诉讼的权利。 (三)当事人出示原件与人民法院审判权之关系。对《民诉证据规定》第十条、第二十条及第四十九条的评析。

第二节 物 证

一、物证的概念和特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外形、质量、数量、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具有以下特征:

1.可靠性较强。 2.稳定性较强。

3.需要结合举证人的说明发挥作用。 二、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一)从实质看,物证是以物体的外形、质量、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而书证则是以物体上的文字符合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二)从形式看,书证可以用副本、抄本、复印件来代替,而物证则不能代替。

三、《民诉证据规定》对物证设定的适用规则与评析

有关适用规则所暴露的缺陷是十分明显的,其中的多数缺陷与上述对书证设定的适用规则大体相同。主要体现在:

(一)关于允许一方当事人提供经法院核对无异议的物证复制品问题。

(二)关于无法与原物核对的物证复制品问题。

第三节 视听资料

一、概念和特点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具有以下特点;

1、具有较大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具有信息量大,内容丰富,利于保存,便于使用。 3、不论是从来源上还是在应用上,都具有广泛性。 二、《民诉证据规定》对视听资料设定的适用规则与评析 《民诉证据规定》对视听资料设定的适用规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在规定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上,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二)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始载体。 (三)法官对视听资料的审核认定问题。

(四)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一方面依据辩论主义,另一方面还应借助先进科学技术手段。

第四节 证人证言

一、概念与特点

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而接受法院询问或被传唤到庭作证的人,称为证人。证人向法院就案情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证人具有以下特点:

1、是知道案件情况的自然人和有关单位。

2、是与本案的诉讼结果在法律上无利害关系的人。 3、是能够正确反映案情事实的人。 二、各国对证人的不同认知 1、广义上的理解 2、狭义上的理解

3、除了自然人以外,作为非自然人的“单位”也可以作证人。 三、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作证问题(对不能正确表

达意思的人的范围之界定)

(一)大陆法系国家采取基本上对证人的年龄不加限制的做法。 (二)在英美法上,传统的做法是,从法律上讲,未成年本身并不能作为取消作证资格的理由,但是,只要未成年人在生理上尚不成熟,以至于直接影响到其对客观事物的正确感知、记忆和陈述,那么就可以取消其出庭作证的资格。

(三)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人的年龄没有作明确的限制规定,而主要是从证人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来判断证人的资格的。

未成年人的作证问题

案例:一当事人系小男孩四岁。一天晚上七点多时,家长从幼儿园将其接回家,发现小孩胳膊红肿,问孩子发生了什么事情,小孩称在幼儿园睡在第三层床上掉下来摔骨折,幼儿园老师开始“认账”,领着看病,后来不承认此事,小孩从三层床上摔下时,当时有三个四岁左右小朋友在场。这三个四岁的未成年人能否作证?其证言是否具

有法律效力?

四、现行立法、司法解释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与不足 (一)法定义务和法律上的后果相脱节

1、我国现行立法并未规定证人负有被强制出庭作证的义务。 2、《民诉证据规定》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3、《民诉证据规定》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的评析;

第一,《民诉证据规定》第55条第1款虽然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并非是从强迫证人出庭作证的角度来作出这一规定的,而是从保障有关证人证言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适格性这一角度来作出规定的。

第二,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55条第2款之规定:“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这一条款的规定显然弊端大于有益之处。

(二)民诉立法上未对证人作伪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对证人权益保障明显不力。

(四)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质疑证人证言的程序与规则。 五、实务研究

(一)未到庭作证的补救措施与证言的效力

题例:在我国.因对证人拒绝到底作证缺乏处罚措施,实践中由于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因此,证人常常拒绝出庭作证,但同意人民法院向其调查,在此种情况下,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证人,其申请人民法院可否准许?此类情况在实践中如何办理? (二)对证人证言的具体认定问题

题例;一方当事人主张口头协议的存在,另一方当事人否认,证人先称记不清,一年后又证明有口头协议的存在。对该证人证言效力如何认定?

(三)举证期限对证人所作相互矛盾证言之影响

案例;在举证期限内,一方当事人提交了证人证言,但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或在开庭当中,另一方当事人又出示了该证人再次作出的与原证言相矛盾(证言)证据,其证据证明力如何判断?理由是什么?

(四)两份内容截然相反书面证言之认定

题例: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却给当事人双方出具相反的书面证言或调查笔录签名认可的“证言”,法院应否采纳?为什么?

第五节 当 事 人 陈 述

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

当事人的陈述,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所作的于关案情的叙述。

二、两大法系各国或地区对于当事人陈述作为一种证据的认知。 三、当事人陈述的特征

当事人陈述的显著特征是实与虚、真与假的并存。 四、当事人陈述的证据效力

(一)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及拘束法院的效力。 (二)具有证据效力。

(三)不具有证据效力。

第六节 鉴定结论

一、鉴定结论的概念和特征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结论。

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之一,它具有三个基本特点;(1)独立性。(2)结论性。(3)范围性。

二、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 证人与鉴定人的区别表现为: 1、是否需要专业知识不同: 2、了解案件事实的时间不同; 3、能否更换不同: 三, 鉴定人的确定

确定鉴定人是人民法院的职权。第一,在法院主持下,由双方当

事人通过协商确定鉴定部门;第二,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共同委托受诉法院指定;第三,法院指定。

在我国确定鉴定部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鉴定部门:另一种是未作规定。

四,《民诉证据规定》有关鉴定人与鉴定结论效力的规定

五,关于鉴定制度的实务问题研究 (一)二审法院受理鉴定申请问题

案例:1996年,原告丁某以四张收条为证据向法院起诉,案由为借款纠纷。被告刘某以原被告之间系合伙为由提出抗辩。庭审中,被告称原告提交的一张收条不是其本人签名,并要求笔迹鉴定。后因未交鉴定费而放弃鉴定申请(法庭有询问笔录)。一审判决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1997年二审判决),之后被告申请再审。2002年,二审法院受理此案,并进行了复查阶段,现在被告要求对四张收条进行笔迹鉴定,以便启动再审。在本案中,二审法院是否应受理被告的鉴定申请? (二)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问题

题例:双方当事人都不申请鉴定,法院是否可以根据案情需要依职主动委托鉴定?

(三)重复鉴定问题

一、二、再审鉴定结论不一致。《民诉证据规定》严格限制:认定案件事实的应实行“谁主张,谁举证”。(1)鉴定由当事人申请;(2)重新鉴定符合《民诉证据规定》27条第一款规定;(3)鉴定一般缺陷规定相应的处理办法

第七节 勘 验 笔 录

一、勘验笔录的概念

勘验笔录是审判人员对物证或现场进行勘查检验的纪录。 二, 勘验笔录的要求

第一, 勘验笔录的内容要客观准确,对物证或现场情况获得一

个符合实际的概念;

第二,切忌混杂勘验人员的主观臆测。 第三,勘验时应按法律程序进行。

第三章 证据种类

第三章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第一节书证一、书证的概念和特征凡是用文字、符号表达人的思想,并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称为书证。书证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书证必须具有一定的思想内容2、思想内容是以文字或符号记载于一定物品上来表达的3、思想内容可以用来证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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