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者的异同 1.行为的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属于行政裁判制度,不是司法救济措施,行政复议本身就属于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具有行政管理活动的鲜明特点。而行政诉讼则属于司法救济,是一种正式的司法活动,需要遵循司法权运行的一般规律。正是这种性质的不同,导致两者具有了各自的优缺点。行政复议因为是一种行政行为,因此快捷高效、成本低,但缺点是行政复议机关地位的中立性不够,导致裁决结果的公正性不足;行政诉讼则是一种司法行为,法官地位相对中立,因而更为公正也更为令人信服,但缺点则恰恰在于缓慢迟钝,成本高,效率不足。 2.救济程序不同
行政复议一般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只有书面审查无法解决实际问题时,才有可能采用调查询问式审理或者听证式审理。然而行政诉讼却应当开庭审理,不得不开庭而径行判决。
在救济层级问题上,为了追求快捷高效,行政复议实行一级救济制度。而行政诉讼则为了追求更公正地解决纠纷,也是为了给当事人权利救济提供更多机会,则实行两级终审制度。 3,审查范围不同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而行政诉讼则属于司法活动,由于行政权和司法权存在明确的权力界限,因而注定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存在差别。行政复议机关及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而人民法院一
般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合理性问题则不予审查 (二)衔接关系
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手段,而行政诉讼则是行政系统外部的司法救济手段,正如前文所述,两种权利救济与争议解决途径各有优缺点,一般来说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形自由选择。但是这种自由选择并不绝对,存在若干条件限制。有时候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连这种自由选择也不可得。
27、行政复议的范围(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事项、一并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种类)
应当受理的案件: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跌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不予受理的事项:
1.内部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以及其他奖惩、任免等人事处理决定。只能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复核等救济途径解决,不能复议或诉讼 2.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是指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
3.行政机关针对民事争议的处理。属于居间行为,其约束力取决于双方自愿接受,一方当事人若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机构予以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并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种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附带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28、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申请人: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4.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5.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1至2名)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 6.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书面可口头
7.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有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8.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9.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10.可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是应当),第三人也可以申请参加
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被申请人:1.独立被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2.共同被申请人:(1)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2)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 (3)若做出决定的机关被撤销的,则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4)授权组织作为被申请人 (5)由批准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6)派出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7)内设机构、派出机构:①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以自己名字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
②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的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该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29、行政复议的管辖
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 部门 双头复议 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