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思考
吴煜
【摘 要】概要:本文通过对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于2014年2月11日更新发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单的信息汇总和参数分析,提出了以下几点思考:首先,合理回报的监督方式;其次,就办学许可证年限的确定;再次,优质资源的定义;最后,中外合作的未来方向是什么. 【期刊名称】教育教学论坛 【年(卷),期】2016(000)007 【总页数】3
【关键词】中外合作;机构;办学
概要:本文通过对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于2014年2月11日更新发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单的信息汇总和参数分析,提出了以下几点思考:首先,合理回报的监督方式;其次,就办学许可证年限的确定;再次,优质资源的定义;最后,中外合作的未来方向是什么。
一、背景
自国务院于2003年3月发布《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到今天已有12年了,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已达到了一定规模,形成了机构和项目两种形式。相对而言,机构具有稳定性和规模性的特质,所以文章就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1]于2014年2月11日更新发布的经教育部审批和复核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单进行了信息汇总和参数分析。下表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各地区的分布情况(数据不包括由地方审批报教育部备案的机构)。
上表显示,中国大陆地区已有16个地区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谓是占据了
半壁江山。这些办学机构中,通过复核的有21个,批准设立的33个,总共54个。数目最多的是上海,其次是辽宁,北京位居第三,之后分别是江苏、山东和浙江。显然,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主要还是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
二、思考和讨论
由以上信息,结合本人的工作实际,我从监督合理回报、办学许可证时效和优质资源三方面进行了探讨。
(一)关于如何监督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取得合理回报的思考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因此中外合作办学的性质是非营利性的。但是为了促进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和鼓励中外合作办学者积极开展合作办学,中国政府允许中外合作办学者取得一定的合理回报。
首先,在这54个机构中,表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机构有10个,所占比例不到20%,其他44个机构都是明确表示不需要取得合理回报。从办学机构的官方网页看,大多数的学院或学校在招生规模上都有不小的进步和发展,收取的费用也明显高于国内普通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但是其在教学资源方面投入的具体情况,是否有权威机构做出核算和公布?
其次,54个机构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5家,47个机构都明确说明不具有法人资格,还有2家机构在教育部公布的机构名单上没有显示这方面的信息。这也就意味着绝大多数的合作办学机构是某些大学的二级学院,或者是二级学院下的一个部门,其人事和财务都隶属于其所在的中国高校,那么因办学产生的收益最终肯定是属于机构所在的高校。由此产生问题是,这些收益是继续投入到机构中,还是化解到高校的其他学院或其他部门。
相当多的观点认为,国内的高校把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当作一个赚钱的机器,虽然学费相对昂贵,但机构本身在教学资源方面并没有很大的投入。而我们可以确信的是,绝大多数合作办学机构隶属于高校,那么多的收益必然是投入到了学校其他领域的教学资源中。从机构和所在高校的关系看,两者原本就是一家,通俗地讲,肉烂在锅里,本就没有厘清的必要和可能。
这其中还涉及到教学资源的共享问题。由于合作办学机构是二级学院,教学设施、教学人员、行政人员都是所在高校的资源。作为业内人士,我们也清楚,有些高校甚至将合作办学机构所上交的收益数额作为考核机构负责人即二级学院院长的任期指标。
从理论上讲,这些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和所在高校本是唇齿相依的关系,但从实际操作的角度讲,这涉及一个教学公平的问题。合作办学机构的学生支付了高昂的学费,但却没有享受到同等价值的教学资源。而且,很多高校为了控制成本,教学设施和任课老师是共享的模式,机构会向学校支付教学设施的租金或者是管理费和任课老师的兼课费用。其产生的问题是,机构虽然付了钱,但其教学计划的实施必须围绕所在高校的情况插孔安排,因而很难保证教学秩序的稳定。由于任课老师的考核不属于合作办学机构,在制度上就缺乏对教学质量的保障。
另一个问题是,合作办学机构学生的入学成绩或机构的任课老师资质和其所在高校的学生和老师存在很大的差距。这个情况主要集中在自主招生机构中。这样的背景下,高校容忍机构的存在,也是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以利益为宗旨,高校几乎是不可能对机构进行资源投入和长期部署的。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中外合作办学者不要求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