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试行)
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鲁人社规[2017]19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0.13 【实施日期】2017.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卫生
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7〕19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现将《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0月13日
1 / 3
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指导标准 (试行)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逐步建立分类评审制度,培养造就一支综合素质好、技能适宜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5〕94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改革我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制度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基层卫生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评审条件指导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乡镇、社区及以下卫生计生服务机构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资格设置
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分为医、药、护、技4类,正高级和副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 (一)基层主任医师、基层副主任医师 (二)基层主任药师、基层副主任药师 (三)基层主任护师、基层副主任护师 (四)基层主任技师、基层副主任技师 三、评审标准条件 2 / 3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和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积极工作。
2.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工作。积极承担医疗、预防及培养指导下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务。 3.取得法定的相应专业执业资格并依法完成注册。 4.按照规定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培训。
5.任现职期间在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 6.任现职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含合格)以上。 (二)学历资历条件
1.基层主任医(药、护、技)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聘任副主任(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聘任副主任(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8年以上。
2.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聘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聘任主治(主管)医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