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平均气温: 6.1℃ 最高气温: 36.4℃ 最低气温: -34.5℃ 冰冻时间: 5个月 土壤冻结深度:1.45m 年平均降雨量:587mm 年最大降水量:917mm 年最小降水量:476mm 年平均蒸发量:1763.3mm 无霜期:150天左右 年平均日照:2678.3小时 3.1.4社会环境条件
SL市隶属于JL省四平市,幅员面积3121.2平方公里,所辖14个乡镇、6个街道办事处、189个行政村。总人口40.89万,农业人口26.74万,其中汉族居多,还有蒙古、回、朝鲜、锡伯、达斡尔、壮等少数民族。
3.2.5 交通运输条件
SL市是JL省西部的铁路和公路交通中心,境内有郑大线(郑家屯—大虎山)、平齐线(四平—齐齐哈尔)两条铁路通过,过境总长100余公里,设站13个。截止2004年末,全市公路总里程已达1209公里,其中,有沈阳(沈阳—明水)、集锡(集安—锡林浩特)2条国家级公路,总长117公里;长双(长春—SL)、郑太(郑家屯—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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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川)2条省级公路,总长118.4公里;8条县级公路、20条乡级公路,总长330公里。
3.2.6公共设施条件
供电:看守所与拘留所均自设配电室,电源均引自距离厂址500米处为那木变电所。
供水:本项目用水为建设单位自备水源,自采地下水。看守所与拘留所公用原看守所内的地下水井。
排水:看守所、拘留所场区现有排水均直接排放至附近张家排干。项目建成后,生活污水收集后,由污水处理公司定期收集处理。场区雨水直接排放至张家排干。
电讯:看守所、拘留所电讯均已接入城市系统通讯网络。 供热:原看守所拘留所均利用原有锅炉供热设施。项目建成后,看守所、拘留所共用一个锅炉房,锅炉房位于看守所场内的附属用房内,利用原有锅炉设备对看守所及拘留所供热。
3.1.7当地施工条件
本工程位于JL省SL市,交通运输方便,当地施工力量强,材料供应充分,能够满足本工程对施工的要求。
3.2总平面布置原则
按看守所和拘留所两个功能分区,两所分开布置,中间由设置6米宽巡逻通道,通道两侧为5米高围墙。
看守所部分平面布局做到各部分之间的有机结合、统筹兼备、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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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协调。
看守所与拘留所位于同一场区,看守所部分位于厂区的北侧,占地面积为11160平方米。整个看守所利用原有外围墙及大门。看守所部分按其功能分为监区、行政办公区、留所服刑罪犯劳动生产区。监区设置于看守所南侧部位,监区围墙利用一部分原有围墙。在押人员用房位于监区的北侧,与看守所南侧围墙之间留设劳动用地及放风场地。其它功能分区与监区相互呲邻;行政办公区置于看守所场地的东北侧出口处,便于监管在押人员进出场区,同时便于日常行政办公。附属用房位于看守所场区的西北角。在行政办公区与监区间按标准要求设置12个停车位,每个车位占地面积为26平米。利用建筑物周边及厂区空闲位置设置大面积绿地,种植花草及低矮树种。绿地面积约为3300平方米。为拘留所场区面积的29%。厂区内道路宽度均为8米。道路长度约510米,道路面积约4080平方米。厂区主干路与城市道路连接。
拘留所位于整个场区的南侧,拘留所外围墙均利用原有围墙。拘留所与看守所之间采用6米宽巡逻通道分离。拘留所为一个综合建筑物,位置位于拘留所场地的北侧。其内部按其功能平面分区。分为行政办公区、拘留区、活动区以及劳动区。室外设有绿化及小型停车场地。停车场位于拘留所南侧空地,按《拘留所建设标准》设计停车位12个,每个车位占地面积为26平米。拘留所整个场区的道路面积约为1800平方米,绿化面积约为17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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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建设内容
3.3.1主要建、构筑物工程一览表
建筑面 编号 单体名称 层数 积(m) 2耐火等级 结构类型 基础形式 1 在押人员用房 1 2500 二级 框架结构 独立基础 2 民警用房 2 2085 二级 框架结构 独立基础 3 附属用房 1 500 二级 混合结构 毛石基础 4 拘留所 1 2000 二级 框架结构 独立基础 3.3.3主要单体设计说明 3.3.3.1看守所 ⑴在押人员用房
在押人员用房包括监室、禁闭室、卫生间、物品储藏室、图书阅览室、医务室、浴室、伙房等生活用房,留所服刑罪犯劳动用房、活动室、餐厅、教室以及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具体建筑面积分解如下:
a.监室:7.30X250=1825平方米(此面积包含卫生间<人均0.4平方米>,不包含室外活动场所)。
b.禁闭室:0.06X250=15平方米。 c.物品储藏室:0.15X250=37.5平方米。 d.医务室:0.30X250=75平方米。 e.伙房:0.57X300=142.5平方米。 f.罪犯劳动用房:0.76X250=19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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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其它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浴室、留所服刑活动室、教室、餐厅等):0.80X250=200平方米。
⑵民警用房
民警用房包括狱政管理用房、特殊业务用房、行政办公用房、民警生活用房等。狱政管理用房包括监区内看守值班室、提讯接待室、管教办公室、谈话室、收押检查室、在押人员财物保管室;特殊业务用房含讯问室、律师会见室、通讯室、电教室、警械武器库、专业技术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包含所领导办公室、文印室、档案室、职能部门办公室、驻所检查室、接待室、会议室等;民警生活用房包含备勤宿舍、食堂、民警文娱图书室等。
具体建筑面积分解如下:
a.管理用房(包括看守值班室、提讯接待室、管教办公室、谈话室、收押检查室、在押人员财物保管室):1.12X250=280平方米。
b.特殊业务用房(包括讯问室、律师会见室、通讯室、电教室、警戒武器库、专业用房):2.65X250=662.5平方米。
c.行政办公用房(包括所领导办公室、文印室、档案室、职能部门办公室、驻所检察室、接待室、会议室等):2.16X250=540平方米。
d.民警生活用房(包括备勤宿舍、食堂、民警文娱图书室):2.20X250=550平方米。
⑶附属用房500平方米。附属用房包括锅炉房(150平方米)、变配电室(42平方米)、车库(40平方米)、仓库(60平方米)、公用卫生间(18平方米)、综合修理室(54平方米)、民警及职工浴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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