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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通风瓦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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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通风瓦斯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矿井通风瓦斯管理,防止通风瓦斯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采用抽出式机械通风和双回 路供电,主要通风机必须连续运行,备用风机保持完好。司机每小时将主要通风机的运行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中,发现异常,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第二条 矿井每年必须核定 1 次通风能力,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三条 矿井每月至少检查 1 次主要通风机,每季度应至少检查 1 次反风设施,每 6 个月检查维修 1 次防爆门,每季度应至少检查 1 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 1 次反风演习。 第四条 矿井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 行 1 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 5 年至少进行 1 次性能测定。

第五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 1 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以后每 3 年至少进行 1 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

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通风阻力不得超过 2940Pa。

第六条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或主要通风机调减风量 运行时,必须编制专门通风设计方案和安全措施报公司审批。改变矿井局部通风系统或巷道贯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通风系统调整时,矿领导必须现场指挥 。采取爆破方式巷道贯通时,矿领导要在现场监督。

第七条 矿井采区至少设有一条专用回风巷,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独立通风, 采掘工作面确需串联通风必须报煤电公司批准审批。

第八条 矿井必须建立配风、测风管理制度,每月编制矿井配风计划,每 10 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矿井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规定,主要进、回风巷道必须设置正规测风 站并挂牌管理。

第九条 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 87%,矿井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 5%。

第十条 当雷击或供电系统失电等原因造成主要通风 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将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揭示警示标志、严禁人员入内,并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恢复通风后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及排放制度;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主通风

机停机 10 分钟以上,矿总工程师、通风科长、机电科长、矿电调人员必须及时到调度室指挥。

第十一条 矿井通风系统动态图每月交换 1 次,图例清晰、完整。

第二章 工作面通风

第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采用“U”型、“W”、“Y”型等或“U +专用排瓦斯巷引排”型、“W+专用排瓦斯巷引排”型的通风 方式。治理隅角瓦斯在掺新风前采用采空区埋设水泥

严禁有不用的管、轨、缆要拆除,在用的管、轨等金属要绝缘和掩护。所有可能,进入专用排瓦斯巷的入口前进入引排巷 前必须设置 3~5m 处设置栅栏,上锁并揭示警标,防止人员误入。引排巷内瓦斯按 1%管理。回风隅角瓦斯引排系统实施标准按附件 2 执行。沿空护巷必须制定充填专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执行(措施模板见附件 22、措施图样见附件33)。采煤工作面的第一个尾排孔不得施工在切割巷前方采煤工作面的第一个通风引排孔不得施工在切割巷前方。

第十三条 工作面回采前和回采结束前,必须编制通风系统调整或管理的技术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采煤工作面推过与其相连的巷道、眼孔必须及时封闭,回采结束 45 天内必须进行永久封闭。

第三章 掘进工作面通风

第十五条 掘进必须采用压入式局部通风机通风。局部通风机必须按局部通风机安装措施审批单(见附件 44)要求进行安装。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挂牌管理。

第十六条 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 1 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时必须与掘进工作面电源进行联锁,当任何 1 台发生故障停 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切断工作面电源;严禁使用 3 台及以上 局部通风机同时向 1 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使用 1 台局部

矿井通风瓦斯管理规定

矿井通风瓦斯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矿井通风瓦斯管理,防止通风瓦斯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矿井主要通风机采用抽出式机械通风和双回路供电,主要通风机必须连续运行,备用风机保持完好。司机每小时将主要通风机的运行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中,发现异常,立即报告矿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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