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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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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控制和维护程序;

2、质量体系审核程序; 3、管理评审程序;

4、仪器设备计量检定程序; 5、仪器运行检查程序;

6、仪器设备管理程序(包括购置、验收、调试、使用、维护、管理、故障修理、降级和报废);

7、计量标准、标准物质和标准溶液的使用和管理程序; 8、样品抽取、交接、保管和处理程序; 9、检验工作程序; 10、复验与判定程序;

11、委托检验协议(合同)评审程序; 12、采用非标准方法程序; 13、开展检测新项目工作程序; 14、原始记录的填写与校核程序; 15、记录管理控制程序;

16、检验报告的编制、审核与批准程序; 17、原始数据及其他技术资料的档案管理程序; 18、检测事故的报告、分析和处理程序; 19、现场检测程序(如适用); 20、检验分包程序(如需要); 21、抱怨处理程序;

22、外部支撑服务和供应品采购与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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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剧毒与危险物品管理程序;

24、检测质量保证与控制程序(含能力验证与比对工作程序); 25、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26、允许偏离控制程序;

27、测量不确定度评价程序(如适用); 28、设施和环境控制程序; 29、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制度; 30、技术文件有效性确认制度; 31、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制度; 32、实验室安全卫生等内务管理制度; 33、技术资料信息保密制度; 34、收费管理制度; 35、文书管理制度;

36、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制度。

(三)“作业指导书”应包括:仪器设备校验规程、运行检查规程、仪器操作规程、检测实施细则、各类质量记录格式等。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员应对检测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应有专人负责对技术标准进行查询、收集,技术负责人负责有效性确认。

第十七条 部级质检机构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涵盖全部要素的质量体系审核,以检查其运行是否符合质量体系的要求。审核应由与被审核部门无直接责任关系的内审员承担。当审核中发现检验结果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可疑时,机构应采取纠正措施,并书面通知受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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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的委托方。

第十八条 部级质检机构主任应每年至少对质量体系进行一次管理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运行。

第十九条 除定期审核外,机构应采取其他有效的方法进行质量控制,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第二十条 质检机构应有抱怨处理程序,并按程序受理、处理来自客户或其他方面的抱怨,并保存所有记录。

第四章 仪器设备

第二十一条 部级质检机构应确保检测用仪器设备数量、性能满足所开展检测工作的要求,仪器配备率应在98%以上。

第二十二条 在用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应为100%,仪器设备(包括软件)实行专人管理。 1、仪器设备应有惟一性标识,并贴有计量状态标识。 2、有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便于操作者对照使用。

3、凡对检验准确性和有效性有影响的测量和检测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制定周期检定或校准计划。 4、有仪器设备管理程序,并有相应记录。

5、使用频次较高的、稳定性较差的以及脱离了实验室直接控制等方面的仪器应进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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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6、使用仪器设备应有使用记录,记录应能满足试验再现性和溯源要求。

7、仪器设备应独立建档,内容包括:仪器名称、惟一性标识、型号规格、出厂号、制造商名称、仪器购置、验收、调试记录,启用日期、接收日期、维护计划、使用说明书(外文说明书需有其操作部分的中文翻译)、放置地点、历次检定(校准)情况、自校规程,运行检查、使用、维护、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记录。

第二十三条 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含标准样品、标准溶液)应有专人管理,并有使用记录;标准溶液的配制、标定、校验和定期复验应有记录,并有符合要求的贮存场所。

第二十四条 自校的仪器设备应有校准规程、校准计划和量值溯源图,确保量值可溯源到国家基准。

第二十五条 自行研制的专用测试设备应有验证试用报告并通过技术鉴定。应制定校准方法和校准周期。

第五章 检测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检测工作流程,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应编制实施方案,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委托检验要填写样品委托单,除记录委托方和样品信息外,还应包括检验依据、检测方法、样品状态,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内容,并有适合的确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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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机构应建立抽样程序并有效实施,确保所抽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并保证样品安全抵达实验室。

第二十九条 机构应建立样品的惟一性标识系统,保证样品在检测和保存期间不发生混淆。样品流转过程中应检查样品状况,避免发生变质、丢失或损坏。如遇损坏和丢失,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十条 客户委托检测的检测方法应满足客户需要,并适用于所进行的检测项目;当客户未指定所用方法时,应优先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有必要采用非标准方法时,应按《采用非标准方法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部级质检机构应按程序开展新项目检验。

第三十二条 原始记录应有固定格式,内容真实,填写符合规定,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有检测、校核和审核三级签字。

第三十三条 检测工作所需的外部支撑服务与供应品应按程序管理,所购买的、影响检测质量的试剂和消耗材料,必要时应经过检查或证实符合有关检测方法中规定的要求后投入使用。应对其供应商进行评价,保存合格供应商名单及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应建立纠正与预防控制程序,对检测工作中发现的或潜在的差异和发生偏离的情况进行有效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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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和《

1、文件控制和维护程序;2、质量体系审核程序;3、管理评审程序;4、仪器设备计量检定程序;5、仪器运行检查程序;6、仪器设备管理程序(包括购置、验收、调试、使用、维护、管理、故障修理、降级和报废);7、计量标准、标准物质和标准溶液的使用和管理程序;8、样品抽取、交接、保管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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