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寒冷地区投料试车应避开严冬季节,否则要制定冬季试车特殊方案,落实防冻、防凝措施。
第二十一条 投料试车的标准 (一)投料试车应达到以下标准:
1.投料试车主要控制点正点到达,连续运行产出合格产品,一次投料试车成功;
2.不发生重大设备、操作、火灾、爆炸、人身伤亡、环保等事故;
3.安全、环保、消防和工业卫生做到“三同时”,监测指标符合标准;
4.投料试车出产品后连续运行一个生产周期;
5.做好物料平衡,动态优化试车网络,控制好试车成本,经济效益好。
第二十二条 投料试车方案
(一)投料试车应由生产部门负责编制方案并组织实施,设计、施工单位参加。引进装置按合同执行。
(二)装置投料试车方案的基本内容包括: 1.装置概况及试车目标; 2.试车组织与指挥系统; 3.试车应具备的条件;
4.试车程序与试车进度及控制点; 5.试车负荷与原燃料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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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试车的水、电、汽、风、氮气平衡; 7.工艺技术指标、联锁值、报警值; 8.开停车与正常操作要点及事故处理措施; 9.环保措施;
10.防火、防爆、防中毒、防窒息等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11.试车保运体系; 12.试车难点及对策;
13.试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14.试车成本预算。 第二十三条 “倒开车”
(一)“倒开车”系指在主装置或主要工序投料之前,用外供物料先期把下游装置或后工序的流程打通,待主装置或主要工序投料时即可连续生产。通过“倒开车”,充分暴露下游装置或后工序在工艺、设备和操作方面的问题,及时加以整改,以保证主装置投料后顺利打通全流程,做到投料试车一次成功,缩短试车时间,降低试车成本。
(二)生产部门在编制试车方案时,应根据装置工艺特点、原料供应的可能,原则采用“倒开车”的方法。
第二十四条 试车队伍
(一)生产装置投料试车,应组成以生产单位为主,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口厂开车队以及国内外专家参加的“六位一体”的试车队伍。
(二)建设单位在投料试车期间,应建立统一的试车指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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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领导和组织试车工作。
(三)建设单位在投料试车期间,应根据装置技术难易程度,聘请国内专家组成试车专家组,分析试车的技术难点并提出相应对策。
(四)设计单位应派出以设计总代表为首的现场服务组,处理试车中发现的设计问题。
(五)建设(生产)单位应提前落实国内开车队及国外专家来现场的人员和时间。在试车中认真吸取国内外专家的意见,充分发挥他们的技术把关和技术指导作用。
(六)聘请专家组和开车队的办法见附件4。 (七)组织保运体系,负责试车保运工作。
1.建设(生产)单位应组织有总承包、施工、设计等单位参加的、强有力的保运领导班子,统一指挥试车期间的保运工作;
2.本着“谁安装谁保运”的原则,建设(生产)单位在工程中间交接后应与施工单位签订保运合同,施工单位应实行安装、试车、保运一贯负责制;
3.保运人员应具备处理现场问题的能力,实行24小时现场值班,工种、工具齐全,做到随叫随到、“跟踪”保运。
第二十五条 试车总结
(一)生产单位要做好试车各阶段(生产准备,单机试车,系统清洗、吹扫、气密,系统置换、干燥,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等)各种原始数据的记录和积累。
(二)生产单位在投料试车结束后半年内,在对原始记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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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分析的基础上,写出试车总结(包括总体试车总结和分装置 试车总结),及时上报股份公司工程部备案。
(三)试车总结中应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1.各项生产准备工作; 2.试车实际步骤与进度;
3.试车实际网络与原计划网络的对比图; 4.开停车事故统计分析; 5.试车过程中遇到的难点与对策; 6.试车成本分析; 7.试车的经验与教训; 8.意见及建议。
第六章 生产考核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考核是指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后,对装置进行生产能力、工艺指标、环保指标、产品质量、设备性能、自控水平、消耗定额等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全面考核。引进装置的生产考核按合同执行。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未经生产考核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生产考核应由建设(生产)单位组织,总承包、设计单位参加。必要时,科研单位也要参加。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会同设计、科研单位做好以下生产考核准备工作:
(一)组成以建设(生产)单位为主,设计、科研等单位参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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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考核工作组,编制考核方案,全面安排考核工作。
(二)研究和熟悉考核资料,确定计算公式、基础数据。 (三)查找可能影响考核的隐患和问题。 (四)校正考核所需的计量仪表和分析仪器。 (五)准备好考核记录表格。
第三十条 生产考核应在装置满负荷或高负荷持续稳定运行一段时间,并具备下列条件后进行:
(一)影响生产考核的问题已经解决。
(二)设备运行正常,备用设备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三)自动控制仪表、在线分析仪表、联锁已投入使用。 (四)分析化验的采样点、分析频次及方法已经确认。 (五)原料、燃料、化学药品、润滑油(脂)、备品配件等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储备量能满足考核时的需要。
(六)公用工程运行稳定并能满足生产考核的参数要求。 (七)上、下游装置的物料衔接已落实,产品、副产品等出厂渠道已畅通。
第三十一条 引进装置的生产考核除应具备第三十条的条件外,中外双方在执行合同的同时还应共同确认计算公式、分析方法、计量仪表、考核时间、记录数据等。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考核内容: (一)装置生产能力。 (二)原料、燃料及动力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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