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16
年度办学情况进行评估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人社函[2017]5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02.17 【实施日期】2017.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16年度办学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的通知
(苏人社函〔2017〕58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8〕89号)及《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苏人社发〔2014〕179号)等规定,现就开展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16年度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1 / 4
2015年12月31日前,经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
训学校。 二、评估内容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包括办学指导思想、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教育政策、自觉服从管理,以及规范办学、招生、收费、广告发布、项目变更等。
(二)办学条件,包括举办者资格、校容校貌、办学场地、事业规模、设备设施,管理队伍、师资队伍、经费保障等。
(三)学校管理情况,包括学校章程、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师资队伍、资产和财务管理、安全卫生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四)办学效果,包括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职业道德教育及学校建设、办学水平、服务意识、社会评价等。 三、提交材料
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报告书(附件1); (二)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检查评估表(附件2); (三)2016年度办学情况报告和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收费公示等证明材料;
(五)自有办学场地的产权证明(土地证、房产证等)、租赁办学场地的租赁协议(出租方出示的房产证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
(六)2016年发布的广告和招生简章,属于音频或视频形式的广告,提供纸质解说词。
四、几点要求 2 / 4
(一)各市要认真审核各学校报送的材料,并组织评估小组进行实地检查,有关情况
于2017年4月30日前书面报告省厅。同时,将所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电子档汇总后发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QQ邮箱:2859366272@qq.com);新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其办学许可证(副本)电子档及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机构)信息公开表》(电子档和纸质材料,纸质材料加盖单位印章)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至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业能力建设处,市局汇总后及时报省厅。
(二)各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于2017年4月20日前将评估应提交材料直接报送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未按要求送达的,按年度评估不合格办理)。
(三)对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不合格的学校,要限期整改;对上年整改不到位、第二年仍不合格者,应终止其办学资格。
(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时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延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的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五)省厅将于6月上旬起组织人员对所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报告书 2. 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检查评估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2月17日
附件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能力
和诚信评估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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