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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是不是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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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是不是人民法院的受理

范围?

我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构成,大体分为这两种情况,一种是有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分为有聘用合同和无聘用合同;一种是无正式编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

有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与单位发生争议,是需要区分争议的具体类型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的规定,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也就是说,并非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所有劳动争议都属于“人事争议”,仅有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的内容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

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根据提问者的问题,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是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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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是不是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是不是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我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构成,大体分为这两种情况,一种是有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分为有聘用合同和无聘用合同;一种是无正式编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有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与单位发生争议,是需要区分争议的具体类型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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