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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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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条文对照表

原《煤矿安全规程》条文 修改后的《煤矿安全规程》条文

1 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

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制定本规程。

2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

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

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

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

修,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

3 第七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产品,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

安全措施。

安全措施。

4

第十四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矿 第十四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

务局(公司)局长(经理) 、矿长和 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

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

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 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

规定及时上报。

5 第四十八条 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

区设计。

第四十八条 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 3 个(含 3 个)以上回采工作面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

和 5 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严禁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

严禁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6 第五十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

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第五十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 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开采三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或 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

地质构造极为复杂的煤层(有瓦斯喷 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 出危险或突水危险的除外) ,不能保 持 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 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 理部门审批。

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

道连接处 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 巷道高度不得低于 1.8m,其他采煤工 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 1.6m。安全出口必须设专人维护,发 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

连接处 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

巷道高度不得低于 1.8m,其他采煤工 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 1.6m。安全出口必须设专人维护,发 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 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7第五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

第五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

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 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 防倒柱措施。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 设支架。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时,必 须使用液压升柱器架设,初撑力不得 小于 50kN;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 柱径为 100mm的不得小于 90kN,柱径

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 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 有防倒柱措施。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 架设支架。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时, 必须使用液压升柱器架设,初撑力不 得小于 50kN;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 力,柱径为 100mm的不得小于 90kN,

为80mm的不得小于 60kN。严禁在控顶 柱径为 80mm的不得小于 60kN。对于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损坏、失效 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

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移动 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 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严禁在

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

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条文对照表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条文对照表序原《煤矿安全规程》条文修改后的《煤矿安全规程》条文号1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制定本规程。2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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