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司中的相关主体
一、股东概述
概念身份能力取得
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股东没有身份限制,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还可以是国家。股东没有行为能力限制,理论上股东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通过公司设立或增资时的认缴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原始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转让、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继受取得股东资格。
实战:甲、乙、丙三人设立有限公司,公司与2017年10月10日取得营业执照,但是甲一直未按章程规定缴资,甲能否取得股东资格?2017年12月20日,乙不幸病故,其9岁的儿子小乙能否继承其股权?
【答案】甲自2017年10月10日公司成立时即取得股东资格。股东资格的取得,以认缴出资而非实缴出资为条件。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限制,小乙能够继承乙的股权。公司法并未要求股东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出资证明书
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股东名册本身不必登记。
对内以股东名册为准,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确认规则
对外以工商登记为准,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出资证明书和公司章程因其自身缺陷,仅具有证据效力。
工商登记
*拓展一:代持股问题
实际出资人合同关系名义股东股权关系公司补股权处分充赔偿债权人受让人1.合同关系。公司法不禁止代持股,但代持股合同可能因为其他法律而无效。2.股权关系。名义股东享有股权,实际出资人享有合同权利。若名义股东要求变更股东,须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3.股权处分。有权处分,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股权。实际出资人
有权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违约责任)。
4.补充赔偿责任。如因出资瑕疵等产生对外责任,由名义股东承担,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5.冒名出资不适用上述规则,由假冒者承担相应责任。
*拓展二:权利外观与其基础性法律关系
不论是股东名册还是工商登记,都只是权利外观,必须以出资、受让股权等基础性法律关系为基础。如果基础法律关系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则可以推翻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的记载。反之,如果基础性法律关系具备且无瑕疵,即使未经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记载,仍然可以认定股权关系存在,并且据此请求公司完善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等外观。
实战一:2004年,黄某与陈某等股东共同设立制品公司,黄某出资80万元,持股20%。2006年,工商局根据制品公司申请,将制品公司注册资本由400万元变更登记为1500万元,黄某持股比例变更为5.33%;“新股东”建筑公司“增资”1100万元,持股比例为73.33%。2012年,黄某诉请确认其持股比例仍为20%。经鉴定,制品公司有关增资的股东会决议上黄某签名非本人所为,制品公司并未就增资问题召开过股东会会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未经公司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以虚假增资方式“稀释”公司原有股东股份的,即使已办工商登记,仍应认定无效,公司原有股东股权比例应保持不变。据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实战二:胡铭是从事进出口贸易的茂福公司的总经理,姚顺曾短期任职于该公司,2016年初离职。2016年12月,姚顺发现自己被登记为贝达公司的股东。经查,贝达公司实际上是胡铭与其友张莉、王威共同设立的,也从事进出口贸易。胡铭为防止茂福公司发现自己的行为,用姚顺留存的身份信息等材料,将自己的股权登记在姚顺名下。就本案,下列一项是正确的?
A.姚顺可向贝达公司主张利润分配请求权B.姚顺有权参与贝达公司股东会并进行表决
C.在姚顺名下股权的出资尚未缴纳时,贝达公司的债权人可向姚顺主张补充赔偿责任D.在姚顺名下股权的出资尚未缴纳时,张莉、王威只能要求胡铭履行出资义务【答案】D
实战三: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严某认缴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后,公司即须签发出资证明书B.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
C.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严某以及其他股东的姓名、各自所缴纳的出资额D.出资证明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有价证券【答案】B三、股东权利
原则特征
股东有限责任和股东平等原则。(1)股东权利是一种私权。
(2)股东权利是一种独特的权利,不是债权,也不是物权。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
财产权
(3)利润分配请求权。(4)优先认购新股权。(5)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内容
(6)股东(大)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7)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管理权
(8)知情权。
(9)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10)公司重整申请权。
救济权
权利损害救济权和股东代表诉讼权。
*拓展:自益权与共益权
股东权利的内容具有综合性,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前者如转让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优先认购新股权等,后者如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投票权、知情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权等。前者以财产利益为主要内容,后者则以参与公司管理为内容。对有限公司而言,如果章程没有特别规定,自益权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共益权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
四、股东知情权1.有限公司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不正当目的”是指:①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②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③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④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不正当目的”由公司负举证责任。
2.股份公司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3.二者区别
(1)可以查阅的资料范围有所不同。
(2)有限公司股东有权复制部分资料,股份公司股东无此权利。(3)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股份公司股东无此权利。
*拓展:股东知情权之诉
1.原则上知情权与股东身份不可分离,但有例外。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也就是说,原股东享有有限的诉权。
2.股东知情权的不可剥夺性。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可辅助性。该股东在场+律师或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执业人员。
4.商业秘密保护。当股东或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有权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
实战一:张某是红叶有限公司的小股东,持股5%;同时,张某还在枫林有限公司任董事,而红叶公司与枫林公司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红叶公司多年没有给张某分红,张某一直对其会计账簿存有疑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查账请求B.张某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表决查账事宜C.红叶公司有权要求张某先向监事会提出查账请求
D.红叶公司有权以张某的查账目的不具正当性为由拒绝其查账请求【答案】D
实战二:北方食品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捷成公司是北方食品公司的外方股东,李某为捷成公司委派至北方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9年,捷成公司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北方食品公司发出通知,要求查阅并且复制北方食品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北方食品公司会计账簿。北方食品公司未予答复。一个月后,捷成公司以北方食品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提出上述主张。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法院应当支持原告捷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1)捷成公司是否委派人员担任北方食品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并非捷成公司主张股东知情权的预设条件。(2)捷成公司是北方食品公司的外方股东,其有权查阅并复制北方食品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3)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