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的公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公正公平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对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决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未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二章 简易程序案件
第六条 办理简易程序案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 据,当事人无异议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章规定。
第七条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依法可对其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一律处警告。
第八条 已满70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依法可当场处警告的,一律处警告;
(二)最低罚款限额50元以下的,按照最低限额处罚; (三)最高罚款限额50元以下的,且无最低限额的, 按照最高限额50%罚款;
(三)其他依法可对其当场处罚款的,一律处50元罚 款。
第九条 已满18周岁未满70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最高罚款限额50元以下的,按照最高限额处罚;
(二)其他依法可对其当场处罚款的,一律处50元罚款。
第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益活动中有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最低罚款限额1000元以下的,按照最低限额处罚; (二)最高罚款限额1000元以下的,且无最低限额的,按照最高限额的20%处罚;
(三)其他依法可对其当场处罚款的,一律处2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公益活动以外的有违法行为的,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最高罚款限额1000元以下的,按照最高限额处罚;
(二)其他依法可对其当场处罚款的,一律处1000元 罚款。
第三章 一般程序案件
第十二条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违法行为列入《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另行制定)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章规定的公式计算方法。公式计算方法,主要适用有罚款幅度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未列入《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执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或按《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规定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