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商业银行接管和终止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 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分支机构 ,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 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 ,不得超过总行 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不得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规则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向关系人 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 (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 及其近亲属 ; (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 企业和其他经 济组织。
接管商业银行的条件 :当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 ,严重影响存款 人的利益时 ,银监会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信用危机的主要表现为 ,商业银行不 能应付存款人的提款 ,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 ,以及同业拒绝拆借资金 ,为原客户和 市场所普遍拒绝其服务。商业银行有以上这些情况之一的 ,即可被视为发生信用 危机。
接管商业银行的目的 :是指银监会对拟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的措施 ,以 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由于绝大多数存款人缺乏法 律知识和专业知识 ,加之商业银行独立自主经营 ,外人难以知晓情况和难以监督 , 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 ,银监会依法代表所有的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对商业 银行的财务经营情况实行监管 ,当其经营出现危机时 ,就予以接管。
商业银行的终止 :商业银行法第 68 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接管终止 : 1、 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银监会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2、接管期限届满前 , 该商业银行已经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3、接管期限届满前 ,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
二十三、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对象是?
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 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二是非银 行业金融机构 ,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 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 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