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离婚协议书的效力
庭审理中被告出示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其儿子所有。而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平均分割包括房产等共同财产。
庭审中,法官说原被告庭前达成的离婚协议虽然没有登记离婚对双方也具有约束力,应当按照协议判决房产的归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官认为本案应当适用上述规定,所有原告要求分共同财产中的房产违法了法律的上述规定,所以不应支持原告的这一请求。
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表示,法官这样认为是对法律的误解。 理由一,本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以适用本条规定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已经登记离婚,该离婚协议因为双方登记离婚该协议已经为婚姻登记部门确认而生效。
理由二,本条第二款履行协议纠纷包含的前提是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一方不履行协议条款而引发诉讼。
理由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三)》。其第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姻法》解释二的八条第九条和、《婚姻法》解释三的第十四条解释冲突吗?
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不矛盾,因为二者适用的条件不同。婚姻解释三第十四条适用的条件是,协议离婚当事人没有登记离婚。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适用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已经登记离婚。 通过办理这个离婚案件笔者更加注意到业务学习的重要性。对待业务知识决不能一知半解,直知大概不求甚解否则就不能维护委托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一言蔽之,法律是个精细活。
王其煜 文浩律师事务所 201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