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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13苏建规字[2016]4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诉处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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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阻挠有关人员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

第二十三条 投诉涉及项目信息需要跨区进行调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函,提出协助调查要求;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并据实回复。

第二十四条 投诉事项涉及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的,下列方式得出的结论可作为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的依据:

(一)原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 (二)专家论证或者评议意见; (三)听证会意见。

组织专家论证时,优先抽取专家库中的资深专家。

第二十五条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

第二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办法对相关单位或者人员予以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 。

第二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

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八条 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格式见附件5):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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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第二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法的线索或者证据的,招标人应当依法移送行政监督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公安或者司法机关予以查处,不得隐匿或者掩盖。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受理异议或者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招投标异议、投诉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各方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失信行为的,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实施办法(试行)》进行惩戒。

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暂停、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和暂停、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上述单位和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进行恶意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情形投诉的,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对其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 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

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四条 受理、调查和处理投诉有关的人员必须遵守纪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投诉受理、调查、处理活动;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三)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资料或情况;

(四)隐瞒、压制、截留、撤换、拖延投诉信息或者调查事实及情况; (五)受利害关系人委托,威胁、利诱投诉人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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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索要、收受投诉人、被投诉人或者中间人的财物; (七)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报有关部门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异议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不合格结果、招标文件、开标或者评标结果可能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问题,依法向招标人提出不同意见的行为。

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的遗漏、错误、含义不清甚至相互矛盾等问题提出疑问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异议。疑问应当在资格预审文

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二)投诉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异议人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服,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要求制止违法行为或者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主要包括招标人、招标项目的使用人、潜在投标人、与招标项目相关的货物或者服务的特定供应商或者分包人等。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以往颁布的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1:异议书 附件2:异议答复函 附件3:项目投诉书 附件4: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件5: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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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书(格式)

项目名称:

异议人: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异议人授权代表: 性别: 年龄: 住址: 联系电话: 提起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相关请求及主张: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异议人与提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异议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

1.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2.异议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异议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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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答复函(格式)

(异议人名称):

贵单位对(招标项目名称)招标活动向本单位提出了有关异议: (一)………; (二)………; (三)………。

同时提供了(相关事实和依据)的证明材料。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予以受理,经对本次招标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次招标文件等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一)………; (二)………; (三)………。 综上,本单位认为: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3:

投诉书(格式)

2016.6.13苏建规字[2016]4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诉处理实施办法

404759E1B鸛}2886670C2烂]7407539F31鼱[A(五)阻挠有关人员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第二十三条投诉涉及项目信息需要跨区进行调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函,提出协助调查要求;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并据实回复。第二十四条投诉事项涉及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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