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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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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我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与管理活动,优化停车资源配置,科学引导停车需求,构建良好停车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空间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内涵、专业范围】 本办法所称停车设施,是指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分为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包括公交车、货车、工程车等专业车辆停车设施及摩托车、非机动车的停放设施。

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主要为社会公众等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工程配建的公共停车设施等。

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主要为单位工作人员、本居住区居民等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项目配建的专用停车设施、建筑用地区域内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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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总体要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有效管理、便民利民的原则,形成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为主体、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助、路内占道临时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城市停车设施分布格局。

停车管理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引导、社会共治、公众参与的总体要求,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管理工作格局,提升城市停车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促进城市交通与经ZB土建设计室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工作机制】 市人民政v加shejiyuan8府统一领导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停车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管辖区域内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做好本辖区内车辆停放的管理、停车资源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停车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职责分工】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停车设施管理的相关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牵头编制市中心城区停车设施建设计划。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负责查处侵占城市道路和违反机动车停放规定的行为,参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制定、将停车设施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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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核实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县区(市属开发区)停车设施收费管理工作,参与停车设施规划编制,负责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编制,监督落实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等相关工作。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县区(市属开发区)对停车场的收费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停车服务违法经营行为。

市税务、大数据、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卫生健康、教育、体育、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各职能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辖区内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县区停车设施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协同做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所属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的指导服务工作。

第七条【收费管理】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县(区)、市属开发区价格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第八条【产业发展】 鼓励和引导停车产业化发展,逐步形成投资多元化、经营规模化、管理专业化的产业化格局。

第九条【科技支撑】鼓励和推广停车智能化、信息化,推进停车产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支持移动终端互联网停车应用的开发与推广,积极推行电子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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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智慧系统建设应用】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建设停车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和停车服务与信息共享平台,收集、掌握机动车停车设施信息,并向社会实时公布机动车停车设施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公共停车设施和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专用停车设施、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将车辆识别信息、车辆进出时间、实时泊位等前端信息接入停车服务与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和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统筹安排停车设施布局。

【配建标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各区域功能定位和建设发展,会同城市管理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科学制定并及时修订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第十二条【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部门等部门制定城市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办法,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停车设施配建要求】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在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时,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确定配建停车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形式等。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的,不予核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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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核实时,应当审核商住一体建设项目配建的住宅停车位的具体位置。

【建筑物用途变更后配建调整要求】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物使用性质,其配建的停车设施应当达到变更用途后规定的配建标准;停车设施未达到规定配建标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设施的,应当在改建、扩建的同时补建:

(一)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

(二)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等公共场所;

(三)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性场所; (四)承担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第十四条【公共停车设施设计方案审批】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公共停车设施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城市管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公交换乘区域要求】 在公共交通枢纽和城郊结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

第十六条【闲置地块利用】 在与城乡规划无重大冲突且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对符合建设条件且暂时未纳入开发建设规划的待建土地、空闲地块等,由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审定,可以依法建设临时停车设施。待该建土地或者空闲地块按照法定程序被征收或者征用时,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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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 - 图文

东营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我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与管理活动,优化停车资源配置,科学引导停车需求,构建良好停车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空间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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