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路路产赔(补)偿
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2010修订)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晋价费字[2010]338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11.23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
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
通知
(晋价费字[2010]338号)
省交通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行为,确保我省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参照其他省份收费水平,我们对我省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山西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 1 / 2
贯彻执行。
一、山西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未列入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交通运输厅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损坏公路路产者按照原技术等级标准自行恢复的,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免予赔偿。
四、实行计重收费的公路,不得收取超限运输补偿费。
五、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财政部门检查。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试行满之前2个月,由省交通运输厅按规定程序向省物价、财政部门重新报批。
2010年11月23日
附件:《山西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 序号 项 目 单位 一 收费标准 (元) 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 二级、三级公路 四级公路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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