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0.0.1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其计算方应符合附录 B 的规 定,宜列出下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 厂区用地面积(hm);
2 建筑物、构筑物用地面积(m); 3 建筑系数(%); 4 容积率;
5 铁路长度(km);
6 道路及广场用地面积(m); 7 绿化用地面积(m); 8 绿地率(%);
9 土(石)方工程量(m); 10 投资强度(万元/hm);
11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hm); 12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
10.0.2 不同类型性质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可根据其特点和 需要,列出本行业有特殊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10.0.3 分期建设的工业企业,在总平面设计中除应列出本期工程的主要技术经 济指标外,有条件时,还应列出下列指标: 1 近期或远期工程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 与厂区分开的单独场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分别计算。
10.0.4 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除应列出本规范第 10.0.1 条规定的 指标外,还宜列出企业原有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局部或单项改建、扩建工程的 总平面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可根据具体情 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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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规定
B.0.1 厂区用地面积:应为厂区围墙内用地面积,应按围墙中心线计算。 B.0.2 建、构筑物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新设计时,应按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建筑轴线计算; 2 现有时,应按建筑物、构筑物外墙皮尺寸计算; 3 圆形构筑物及挡土墙,应按实际投影面积计算;
4 设防火堤的贮罐区,按防火堤轴线计算;未设防火堤的贮罐区,应按成组设备 的最外边缘计算;
5 球罐周围有铺砌场地时,应按铺砌面积计算; 6 栈桥应按其投影长宽乘积计算。
B.0.3 露天设备用地面积,独立设备应按其实际用地面积计算;成组设备应按设 备场地铺砌范围计算,但当铺砌场地超出设备基础外缘时,应只计算至设备基础
外缘 1.2m 处。
B.0.4 露天堆场用地面积应按存放场场地边缘线计算。 B.0.5 露天操作场用地面积应按操作场场地边缘计算。 B.0.6 建筑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B.0.7 容积率应按下式计算,当建筑物层高超过 8m,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 面积应加倍计算:
B.0.8 铁路长度应为工业企业铁路总延长长度。计算时,应以厂区围墙为界,并 应分厂外铁路长度和厂内铁路长度。
B.0.9 铁路用地面积应按线路长度乘以路基宽度(路基宽度取 5m)计算。 B.0.10 道路及广场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包括车间引道及人行道的道路用地面积,道路长度应乘以道路用地宽度。城市 型道路用地宽度,应按路面宽度计算;公路型道路用地宽度,应计算至道路路肩 边缘;
2 包括停车场、回车场的广场用地面积应按设计用地面积计算。 B.0.11 绿化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乔木、花卉、草坪混植的大块绿地及单独的草坪绿地,应按绿地周边界限所包
围的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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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花坛应按花坛用地面积计算;
3 乔木、灌木绿地用地面积应按表 B.0.11 的规定计算。
附表 B.0.11 乔木、灌木绿地用地面积(m)
注:L——绿化带长度(m);B——总行距(m)。 B.0.12 绿地率应按下式计算: B.0.13 投资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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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万元)。
B.0.14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
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
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 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B.0.15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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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 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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