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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87-2024工业企业平面设计规范-44页word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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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2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间距,宜符合表 8.2.12 的规定;其中地下燃气 管线、电力电缆、乙炔和氧气管与其它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间距,应符合表 8.2.12 的规定。

8.2.13 埋地的输油、输气管线与埋地的通信电缆及其他用途的埋地管道平行铺 设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 SY00007-99 的有关规定。

8.3 地上管线

8.3.1 地上管线的敷设,可采用管架、低架、管墩及建筑物、构筑物支撑方式。

敷设方式应根据生产安全、介质性质、生产操作、维修管理、交通运输和厂容等 因素,经比较后确定。

8.3.2 管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架的净空高度及基础位置,不得影响交通运输、消防及检修; 2 不应妨碍建筑物的自然采光与通风; 3 应有利厂容。

8.3.3 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腐蚀性及毒性介质的管道,除使用该管线的 建筑物、构筑物外,均不得采用建筑物、构筑物支撑式敷设。

8.3.4 架空电力线路的敷设,不应跨越用可燃材料建造的屋顶及火灾危险性属于 甲、乙类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贮罐区。其布置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 和《110~ 500KV 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092 的有关规定。

8.3.5 通信架空线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GBJ 42 的有关规定。

8.3.6 引入厂区的 35KV 及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路,应减少在厂区内的长度, 并应沿厂区边缘布置。

8.3.7 地上管线与铁路平行敷设时,其突出部分与铁路的水平净距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 2 的有关规定。

8.3.8 地上管线与道路平行敷设时,不应敷设在公路型道路路肩范围内;照明电 杆、消火栓、跨越道路的地上管线的支架,可敷设在公路型道路路肩上,但应满 足交通运输和安全的需要。

8.3.9 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 8.3.9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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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8.3.9 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

注:1 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管架从最外边线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 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2 本表不适用于低架、管墩及建筑物支撑方式;

3 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介质的管线、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规定。

8.3.10 架空管线、管架跨越厂内铁路、厂区道路的最小净空高度,应符合表

8.3.10 的规定。

表 8.3.10 架空管线、管架跨越厂内铁路、厂区道路的最小净空高度(m)

注 1 表中净空高度除注明者外 管线从防护设施的外缘算起 管架自最低部分算起;

2 表中铁路一栏的最小净空高度,不适用于由电力牵引机车的线路及有特殊运输要求的线路 及有特殊运输要求的线路;

3 有大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时有大型起吊设备,以及有大型消防车通过的道路,应根据需要 确定其净空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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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绿化布置

9.1 一般规定

9.1.1 工业企业的绿化布置,应符合工业企业总体规划的要求,应与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 及管线布置统一进行,应合理安排绿化用地,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绿化布置应根据企业性质、环境保护及厂容、景观的要求,结合当地自然条件、植物生态 习性、抗污性能和苗木来源,因地制宜进行布置;

2 工业企业居住区的绿化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的有关规定。

9.1.2 工业企业绿地率宜控制在 20%以内,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绿化绿地率,宜控制在 15% 范围内。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的工业企业可除外,也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按当地 规划控制要求执行。绿化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充分利用厂区内非建筑地段及零星空地进行绿化;

2 应利用管架、栈桥、架空线路等设施下面及地下管线带上面的场地布置绿化;

3 应满足生产、检修、运输、安全、卫生、防火、采光、通风的要求,应避免与建筑物、构 筑物及地下设施的布置相互影响; 4 不应妨碍水冷却设施的冷却效果。

9.1.3 工业企业的绿化布置,应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及其生产特点、污染性质和程度,结

合当地的自然条件和周围的环境条件,以及所要达到的绿化效果,合理地确定各类植物的比 例及配置方式。

9.2 绿化布置

9.2.1 下列地段应进行重点绿化布置: 1 进厂主干道两侧及主要出入口; 2 企业行政办公区;

3 洁净度要求高的生产车间、装置及建筑物区域;

4 散发有害气体、粉尘及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车间、装置及堆场; 5 受西晒的生产车间及建筑物; 6 受雨水冲刷的地段; 7 厂区生活服务设施周围;

8 厂区内临城镇主要道路的围墙内侧地带。

9.2.2 受风沙侵袭的工业企业,应在厂区受风沙侵袭季节盛行风向的上风侧,设 置半通透结构的防风林带。对环境构成污染的工厂、灰渣场、尾矿坝、排土场和 大型原、燃料堆场,应根据全年盛行风向和对环境的污染情况设置紧密结构的防 护林带。

9.2.3 具有易燃、易爆的生产、贮存及装卸设施附近,宜种植能减弱爆炸气浪和 阻挡火势向外蔓延、枝叶茂密、含水分大、防爆及防火效果好的大乔木及灌木 不 得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种 绿化布置应保 效果好的大乔木及灌木,不得种植含油 脂较多的树种。绿化布置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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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消防通道的宽度和净空高度,并应有利消防扑救。

9.2.4 散发液化石油气及比重大于 0.7 的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气的生产、贮存及装

卸设施附近,绿化布置应注意通风,不应布置不利于重气体扩散的绿篱及茂密的

灌木丛 可种植含水份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

9.2.5 高噪声源车间周围的绿化,宜采用减噪力强的乔、灌木,并应形成复层混 交林地。

9.2.6 粉尘大的车间周围的绿化,应选择滞尘效果好的乔、灌木,并应形成绿化 带 在区域盛行风向的上风侧,应布置透风绿化带;在区域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应布置不透风绿化带。

9.2.7 酸车间及酸库周围的绿化,应选用对二氧化硫气体及其酸雾耐性及抗性 强的树种,乔、灌木和草本应结合种植。

9.2.8 热加工车间附近的绿化,宜具有遮阳效果。

9.2.9 对空气洁净度要求高的生产车间、装置及建筑物附近的绿化,不应种植散

发花絮、纤维质及带绒毛果实的树种。

9.2.10 行政办公区和主要出入口的绿化布置,应具有较好的观赏及美化效果。 9.2.11 地上管架、地下管线带、输电线路、室外高压配电装置附近的绿化布置, 应满足安全生产及检修的要求。

9.2.12 道路两侧应布置行道树。主干道两侧可由各类树木、花卉组成多层次的 行道绿化带。

9.2.13 道路弯道及交叉口、铁路及道路平交道口附近的应符合行车视距的有关 规定。

9.2.14 在有条件的生产车间或建筑物墙面、挡土墙顶及护坡等地段,宜布置垂 直绿化。

9.2.15 树木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 9.2.15 的规定。

表 9.2.15 树木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最小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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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建筑物、构筑物自最外边轴线算起;城市型道路自路面边缘算

起,公路型道路自路肩边缘算起;管线自管壁或防护设施外缘算起;电缆按最外

根算起 电

缆按最外一根算起;

2 树木至建筑物外墙(有窗时)的距离,当树冠直径小于 5 时采用 3m,大于 5m 时采用 5m; 3 树木至铁路、道路弯道内侧的间距应满足视距要求;

4 建筑物、构筑物至灌木中心系指至灌木丛最外边一株的灌木中心。

9.2.16 露天停车场的绿化布置,宜结合停车间隔带种植高大庇荫乔木,利于车 辆的遮阳,乔木的株距与行距应满足当地绿化用地的计算标准。

9.2.17 企业铁路沿线的绿化布置,应不得妨碍铁路的行车安全。沿铁路栽种的 树木不应侵入限界和行车视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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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2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间距,宜符合表8.2.12的规定;其中地下燃气管线、电力电缆、乙炔和氧气管与其它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间距,应符合表8.2.12的规定。8.2.13埋地的输油、输气管线与埋地的通信电缆及其他用途的埋地管道平行铺设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00007-9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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