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边坡的高度大于表 7.3.4-2 的规定;
2)地下水比较发育或具有软弱结构面的倾斜地层。
表 7.3.4-2 挖方土质边坡坡度允许值
注:1 表中碎石土的充填物为坚硬或硬塑状态的粘性土;
2 对砂土或充填物为砂土的碎石土,其边坡坡度允许值均按自然休止角确定。
3 填方边坡,如基底地质良好,其边坡坡度可按表 7.3.4-3 确定;
表 7.3.4-3 填方边坡坡度允许值
注:1 用大于 25cm 的石块填筑路堤,且边坡采用干砌时,其边坡坡度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 在地面横坡陡于 1:1.5 的山坡上填方时,应将原地面挖成台阶,台阶宽度不宜小于 1m。
3 边坡坡度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 的有关规定。
7.3.5 铁路、道路的路堤和路堑边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 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 12 和《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 的有关规定;建筑地 段的挖方和填方边坡的坡度允许值,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 规范》GB 5007 的有关规定。
7.4 场地排水
7.4.1 场地应有完整、有效的雨水排水系统。场地雨水的排除方式,应结合工业 企业所在地区的雨水排除方式、建筑密度、环境卫生要求、地质和气候条件等因 素,合理选择暗管、明沟或地面自然排渗等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区雨水排水管、沟应与厂外排雨水系统相衔接,场地雨水不得任意排至厂外; 2 有条件的工业企业应建立雨水收集系统,应对收集的雨水充分利用; 3 厂区雨水宜采用暗管排水。
7.4.2 场地雨水排水设计流量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4 的有关规定。
7.4.3 当采用明沟排水时,排水沟宜沿铁路、道路布置,并宜避免与其交叉。排 出厂外的雨水,不得对其它工程设施或农田造成危害。
7.4.4 排水明沟的铺砌方式,应根据所处地段的土质和流速等情况确定,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厂区明沟宜加铺砌;
2 对厂容、卫生和安全要求较高的地段,尚应铺设盖板; 3 矿山及厂区的边缘地段,可采用土明沟。
7.4.5 场地的排水明沟,宜采用矩型或梯形断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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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沟起点的深度,不宜小于 0.2m,矩形明沟的沟底宽度,不宜小于 0.4m,梯 形明沟的沟底宽度,不宜小于 0.3m;
2 明沟的纵坡,不宜小于 0.3%;在地形平坦的困难地段,不宜小于 0.2%; 3 按流量计算的明沟,沟顶应高于计算水位 0.2m 以上。 7.4.6 当采用暗管排水时,雨水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雨水口应位于集水方便、与雨水管道有良好连接条件的地段;
2 雨水口的间距宜为 25m~50m。当道路纵坡大于 2%时,雨水口的间距可大于 50m; 3 雨水口的型式、数量和布置,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汇水面积计算确定。当道路的 坡段较短时,可在最低点处集中收水,其雨水口的数量应适当增加; 4 当道路交叉口为最低标高时,应合理布置和增设雨水口。
7.4.7 在山坡地带建厂时,应在厂区上方设置山坡截水沟并在坡脚设置排水沟, 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截水沟至厂区挖方坡顶的距离,不宜小于 5m;
2 当挖方边坡不高或截水沟铺砌加固时,截水沟至厂区挖方坡顶的距离,不应小 于 2.5m;
3 截水沟不应穿过厂区。当确有困难,必须穿过时,应从建筑密度较小地段穿过。
穿过地段的截水沟应加铺砌,并应确保厂区不受水害。
7.5 土(石)方工程
7.5.1 场地平整中,表土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方地段基底较好的表土,应碾压密实后,再进行填土;
2 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和管线的填方地段,当表层为有机质含量大于 8%的耕土或表土、淤泥和腐植土等时,应先挖除或处理后再填土;
3 场地平整时,宜先将表层耕土挖出,宜集中堆放,可用于绿化及复土造田,并 应将其计入土(石)方工程量中。
7.5.2 场地平整时,填方地段应分层压实。粘性土的填方压实度,建筑地段不应 小于 0.9;近期预留地段不应小于 0.85。
7.5.3 土(石)方量的平衡,除应包括场地平整的土(石)方外,尚应包括建筑 物、构筑物基础及室内回填土、地下构筑物、管线沟槽、排水沟、铁路、道路等
工程的土方量、表土(腐植土、淤泥等)的清除和回填量以及土(石)方松散量。
土壤松散系数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厂区边缘和暂不使用的填方地段,可利用投产后适于填筑场地的生产废料逐 步填筑;
2 矿山场地和运输线路路基的填方,有条件时,宜利用废石(土)填筑; 3 余土堆存或弃置应妥善处置,不得危害环境及农田水利设施。
7.5.4 场地平整土(石)方的施工及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 规范》GB 50021 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 的有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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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管线综合布置
8.1 一般规定
8.1.1 管线综合布置应与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绿化布置相结合,统 一规划。管线之间、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铁路等之间在平面及竖向上, 应相互协调、紧凑合理、节约集约用地 有利厂容 用地、有利厂容。
8.1.2 管线敷设方式,应根据管线内介质的性质、工艺和材质要求、生产安全、 交通运输、施工检修和厂区条件等因素,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 后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毒性及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应采用地上敷设;
2 在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有毒性气体的场所,不应采用管沟敷设;必须采用管 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
8.1.3 管线综合布置,应在满足生产、安全、检修的条件下节约集约用地。当条 件允许、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采用共架、共沟布置。
8.1.4 管线综合布置时,宜将管线布置在规划的管线通道内,管线通道应与道路、
建筑红线平行布置。
8.1.5 管线综合布置,应减少管线与铁路、道路交叉。当管线与铁路、道路交叉 时,应力求正交,在困难条件下,其交叉角不宜小于 45。
8.1.6 山区建厂,管线敷设应充分利用地形。应避免山洪、泥石流及其他不良地 质的危害。
8.1.7 具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及有毒性介质的管道,不应穿越与其无关的建 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辅助生产及仓储设施、贮罐区等。
8.1.8 分期建设的工业企业,管线布置应全面规划、近期集中、远近结合。近期 管线穿越远期用地时,不得影响远期用地的使用。
8.1.9 管线综合布置时,干管应布置在用户较多或支管较多的一侧,也可将管线 分类布置在管线通道内。管线综合布置宜按下列顺序,自建筑红线向道路方向布 置:
1 电信电缆; 2 电力电缆; 3 热力管道;
4 各种工艺管道及压缩空气、氧气、氮气、乙炔气、煤气等管道、管廊或管架;
5 生产及生活给水管道;
6 工业废水(生产废水及生产 6 工业废水(生产废水及生产 7 生活污水管道; 8 消防水管道; 9 雨水排水管道; 10 照明及电信杆柱。
8.1.10 改建、扩建工程中的管线综合布置,不应妨碍现有管线的正常使用。当 管线间距不能满足本规范表 8.2.10~表 8.2.12 的规定时,可在采取有效措施适 当缩小,但应保证生产安全,并应满足施工及检修要求。
8.1.11 矿区管线的布置,应在开采塌落(错动)界限以外,并留有必要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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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直接进入采矿场的管线,并应避开正面爆破方向。
8.2 地下管线
8.2.1 类别相同和埋深相近的地下管线、管沟,应集中平行布置,但不应平行重 叠敷设。
8.2.2 地下管线和管沟不应布置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压力影响范围内,并应 避免管线、管沟在施工和检修开挖时影响对建筑物、构筑物基础。
8.2.3 地下管线和管沟不应平行敷设在铁路下面,并不宜平行敷设在道路下面, 在确有困难必须铺设时,可将检修少或检修时对路面损坏小的管线敷设在路面 下,并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8.2.4 地下管线综合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压力管应让自流管; 2 管径小的应让管径大的; 3 易弯曲的应让不宜弯曲的; 4 临时性的应让永久性的; 5 工程量小的应让工程量大的; 6 新建的应让现有的;
7 施工、检修方便的或次数少的应让施工 检修不方便的或次数多的。 8.2.5 地下管线交叉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管道应在排水管道上面;
2 可燃气体管道应在除热力管道外的其他管道上面; 3 电力电缆应在热力管道下面、其他管道上面; 4 氧气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下面、其他管道上面;
5 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及碱性、酸性介质的排水管道,应在其他管道下面; 6 热力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及给水管道上面。
8.2.6 地下管线(沟)穿越铁路、道路时,管顶或沟盖板顶覆土厚度,应根据其 上面荷载的大小及分布、管材强度及土壤冻结深度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 求:
1 管顶或沟盖板顶至铁路轨底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 1.2m; 2 管顶至道路路面结构层底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 0.5m;
3 当不能满足本条第 1、2 款的要求时,应加防护套管或设管沟。在保证路基稳 定的条件下,套管或管沟两端应伸出下列界线以外至少 1.0m: 1) 铁路路肩或路堤坡脚线;
2) 城市型道路路面、公路型道路路肩或路堤坡脚线; 3) 铁路或道路的路边排水沟沟边。
8.2.7 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下 面,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管线距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边界水平距离不应 小于 2m;
2 应避免布置在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地下水的下游,当 不可避免时,其距离不应小于 4m。 8.2.8 管线共沟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信电缆和物料压力管道共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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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排水管道应布置在沟底。当沟内有腐蚀性介质管道时,排水管道应位于腐蚀性 介质管道上面;
3 腐蚀性介质管道的标高,应低于沟内其他管线;
4 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毒性气体和液体,以及腐蚀性介质管道,不应共沟敷设, 并严禁与消防水管共沟敷设;
5 凡有可能产生相互有害影响的管线,不应共沟敷设。
8.2.9 地下管沟沟外壁距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基础的水平距离,应满足施工要求, 距树木的距离,应避免树木的根系损坏沟壁。其最小间距,大乔木不宜小于 5m,
小乔木不宜小于 3m,灌木不宜小于 2m。
8.2.10 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宜符合表 8.2.10 的规 定,并应满足管线和相邻设施的安全生产、施工和检修的要求。其中位于湿陷性 黄土地区、膨胀土地区的管线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工程设计的规定。 8.2.11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宜符合表 8.2.11 的规定;其中地下燃气 管线、电力电缆、乙炔和氧气管与其它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 8.2.1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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