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轨道衡两端应设为平坡直线段,并应加强其中紧靠衡器两端线路的轨道。平坡
直线段和加强轨道的长度,应符合轨道衡的技术要求,加强轨道的长度不应小于
25m。
6.3 企业窄轨铁路
6.3.1 窄轨铁路设计应采用 600mm、762mm、900mm 三种轨距,同企业铁路,轨距
宜统一,同类设备型号宜一致。
6.3.2 窄轨铁路等级,应按表 6.3.2 的规定划分。
表 6.3.2 窄轨铁路等级
6.3.3 运输线路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6.1.3 条和 6.2.2 条的规定外准轨铁路
要求外,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宜避开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地段,当线路必须设置在采空区或井田上时,应按各
行业矿山开采规程规定的保护等级,留设安全保护矿柱; 2 线路走向宜结合井田境界和开发部署,宜集中布置。
6.3.4 线路平面和纵断面设计应在保证行车安全、迅速的前提下,采用较高的技
术指标,不应轻易采用最小指标或低限指标,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区间线路及厂(场)内或移动线路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符合表 6.3.4-1 的规定; 圆曲线的长度和相邻曲线间的夹直线长度,600mm 轨距铁路不宜小于 10m,762mm (900mm)轨距铁路不宜小于 20m;困难条件下,均不得小于一台机车或一辆车辆 的长 困难条件下,均不得小于 台机车或 辆车辆的长度;
2 车站正线、到发线和装(卸)车线,应设在直线上,在困难条件下,除装(卸) 车线在装卸点范围内的地段外,可设在半径不小于表 6.3.4-1 规定的同向曲线 上;
3 道岔区应设在直线上,道岔后连接曲线的半径,不应小于该道岔的导曲线半径;
4 线路纵坡不大于表 6.3.4-2 的规定;线路纵断面的坡段长度,不宜小于设计采 用的最大列车长度,困难条件下,不得小于最大列车长度的 1/2。
表 6.3.4-1 窄轨铁路最小平曲线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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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3.4-2 窄轨铁路最大纵坡(‰)
6.3.5 运输爆炸材料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7km/h,并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 和工具。
6.3.6 厂内线不宜设置缓和曲线,但正线、联络线有条件时,宜设置长度为 30m 或 20m 的缓和曲线。
6.3.7 窄轨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道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道口应设置在瞭望条件良好的直线地段,并应按级别设置安全标志和设施;
2 道口不宜设在道岔区或站场范围内,以及调车作业繁忙的线路上,并不得设在
道岔尖轨处;
3 道口两侧道路,当为厂内主干道和次干道时,从最外股钢轨外侧算起,两侧各 应有长度不小于 10m(不包括竖曲线长度)的平道。当受地形等条件限制时,可
采用纵坡不大于 2%的平缓路段。连接平道或平缓路段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 3%, 困难地段不应大于 5%。
6.3.8 装、卸车站站型应根据运量、产品品种、车流组织、取送车作业方式、地形、地质和厂(场)区总平面布置等因素进行设计,并
应根据具体情况留有发展的条件 应根据具体情况留有发展的条件。
6.3.9 窄轨铁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规定;有路网机 车进入的铁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 12 的有关规定 距铁路设计规范》GBJ 12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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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0 站场平、纵断面应满足装车、卸车及计量等设施对线路的要求。此外,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轨道衡线应布置在平坡直线段上平坡直线段不应小于,平坡直线段不应小于 10m;
2 列车停车的附加距离不应小于 10,困难条件下,厂(场)内线不应小于,困 难条件下,厂(场)内线不应小于 5m。
6.3.11 承担井工开采矿山及选矿后精矿运输的车辆,宜选用固定式矿车。 6.3.12 场外窄轨铁路的牵引种类宜采用架线电机车或内燃机车。
6.3.13 铁路机车、车辆的日常检修和维护,可独立设置,也可由企业修理车间 承担。企业修理车间可根据需要增加相应的修理专用设备和厂房建筑面积。
6.4 道路
6.4.1 企业内道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安全和施工的要求; 2 应有利于功能分区和街区的划分;
3 道路的走向宜与区内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并应呈环行布置; 4 应与竖向设计相协调,应有利于场地及道路的雨水排除; 5 与厂外道路应连接方便、短捷;
6 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设置,有困 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7 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内,任何储罐中心至消防车道的距离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的有关规定。 8 施工道路应与永久性道路相结合。
6.4.2 露天矿山道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满足开采工艺和顺序的要求,线路运输距离应短;
2 沿采场或排土场边缘布置时,应满足路基边坡稳定、装卸作业、生产安全的要 求,并应采取防止大块石滚落等的措施;
3 深挖露天矿应结合开拓运输方案,合理选择出入沟的位置,并应减少扩帮量。
6.4.3 厂内道路横断面类型可分为城市型、公路型和混合型。其类型选择宜符合 下列要求:
1 全厂宜采用同一种类型,也可分区采用不同类型;
2 厂前区、车间和生产装置区、卫生要求较高及人流活动频繁的地段,宜采用城 市型;
3 储罐区、厂区边缘及人流较少或场地高差较大的地段,可采用公路型或混合型;
或混合型;
4 厂区道路的类型还应与城乡现有道路的类型相协调。
6.4.4 厂内道路路面等级、面层类型,应根据生产特点、使用要求和当地的气候、
路基状况、材料供应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内道路的路面等级宜采用高级或次高级路面,路面的面层宜采用同一种类 型,车间引道可与其相连的道路采用相同面层类型;
2 路面应根据生产的特点需防尘、防振、防噪声、防火和防腐时,尚应符合下列 要求:
1)对防尘、防振、防噪声要求较高的路段,宜选用沥青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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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防腐要求较高的路段,应选用耐腐蚀的路面;
3)在经常有对沥青产生侵蚀、溶解作用的液体滴落的路段,不宜采用沥青路面; 4)对防火要求较高的路段,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路面材料;
5)洁净厂房周围的道路面层,应选用整体性能好、扬尘少的面层材料。 3 地下管线穿埋较多的路段,不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
4 经常行驶履带式车辆的路段,宜采用块石路面或次高级路面;
5 供施工期间使用的永久性道路路面设计,应适应分期实施和过渡的结构形式的 要求 的结构形式的要求。
6.4.5 厂内道路路面宽度应根据车辆、行人通行和消防需要确定,并宜按现行国 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 的有关规定执行。
6.4.6 厂内道路最小圆曲线半径,当行驶单辆汽车时,不宜小于 15m;当行驶拖 挂车时,不宜小于 20m。厂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缘转弯半径应根据其行驶的车辆 的类别确定,也可按表 6.4.6 的规定选用。
表 6.4.6 交叉口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m)
注:1 当场地受限制时,表列数值(6m 半径除外)可适当减少; 2 供消防车通行单车道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应小于 12m;
当行驶超长的特种载重汽车时,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可不受上表的限制。 6.4.7 厂内道路设计应满足基建、检修期间大件设备的运输与吊装要求。有大件 设备运输的生产装置区与厂外道路之间,应有通畅的运输线路,并应能满足大件 设备运输的要求。
6.4.8 生产装置和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根据需要设置与出入口或大门宽度相 适应的引道或人行道,并应就近与厂内道路连接。大门宽度相适应的引道或人行 道,并应就近与厂内道路连接
6.4.9 尽头式道路应设置回车场,回车场的大小应根据汽车最小转弯半径和道路 路面宽度确定。
6.4.10 汽车衡应布置在道路的平坡直线段,其进车端道路平坡直线段的长度不 宜小于两辆车长,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 1 辆车长;出车端的道路,应有不小于 1 辆车长的平坡直线段。
6.4.11 消防车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道路宜呈环状布置;
2 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4.0m;
3 应避免与铁路平交。必须平交时,应设备用车道,且两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 小于进入厂内最长列车的长度。
6.4.12 人行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人行道的宽度,不宜小于 1.0m;沿主干道布置时,不宜小于 1.5m。人行道的 宽度超过 1.5m 时,宜按 0.5m 倍数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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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行道边缘至建筑物外墙的净距,当屋面有组织排水时,不宜小于 1.0m;当 屋面无组织排水时,不宜小于 1.5m;
3 当人行道的边缘至准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小于 3.75m 时,其靠近铁路线路侧 应设置防护栏杆。
6.4.13 厂区内道路的互相交叉,宜采用平面交叉。平面交叉,应设置在直线路
段,并宜正交。当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 45°\攩2X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露天矿山道路受地形等条件限制时,交叉角可适当减少;
2 道路交叉处对道路纵坡的要求,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 的有关规定执行。
6.4.14 厂内道路与铁路线路交叉时,应设置道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 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GB 6389 的有关规定。
6.4.15 厂区道路与铁路线路平面交叉,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1 交叉点附近地形条件适于铁路与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高差要求,且采用平面交 叉危及行车安全时;
2 经常运输可燃物品及其他危险货物的货运干道与铁路交叉,且地形条件及厂区 总平面布置允许,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
3 当昼间 12h 道路双向换算标准载重汽车超过 1400 辆和昼间 12h 铁路列车通过 道口的封闭的时间超过 1h 时,经技术经济比较设置立体交叉合理时。
6.4.16 当人流干道与货流干道或作业繁忙的铁路线路必须交叉时,应设置人行 天桥跨越或地道穿行通过。
6.4.17 厂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 6.4.17 的规定。
表 6.4.17 厂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m)
注:表中距离,城市型道路自路面边缘算起,公路型道路自路肩边缘算起,照明电杆自路面 边缘算起。
6.5 企业码头
6.5.1 企业码头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工业企业的总体规划、当地水路运输发展 规划和码头工艺要求,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安排水域和陆域各项设施 并应使各 组成部分相协调 各项设施,并应使各组成部分相协调。
6.5.2 企业码头的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利用岸线资源,应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环境影响较大的专业码头,宜布置在生产装置、公用工程设施和居住区常年 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应节约集约用地,有条件时,应结合码头建设工程需要,填海造地。
6.5.3 可燃液体、液化烃和其他危险品码头,应位于临江、河、湖、海的城镇、 居民区、工厂、船厂及重要桥梁、大型锚地等的下游。码头与其他建筑物、构筑 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港工程设计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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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87-2019工业企业平面设计规范-44页word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