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需燃放时,应报工厂保卫部,由保卫部对外申请报批,并在指定地点、区域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燃放。
第十一条 防火重点单位(部位)消防安全
1、防火重点单位(部位)必须按规定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保证消防设施齐全,消防通道畅通。
2、禁止在防火重点单位(部位)及易燃易爆区域焚烧可燃物品,随意动火或进行电、气焊作业、使用电(火)炉取暖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报保卫部审批备案,办理临时动火证。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程,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3、防火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部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4、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5、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二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与管理
1、消防设施器材的购置、维修由工厂保卫部统一招标采购,各单位落实。
2、各单位均应按照武装保卫处确定的规格、型号、品种、数量等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对消火栓、灭火器和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维修。
3、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圈占,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封闭安全出口,不得堵塞防火通道。
4、按照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对消防设施、器材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三条 消防培训与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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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使职工达到“ 四懂四会”即:
1)懂本岗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 2)懂本岗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防火措施; 3)懂本岗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灭火方法; 4)懂组织疏散逃生办法。
1)会报警(火警电话119;厂内火警电话2852119); 2)会使用消防器材; 3)会扑救初期火灾; 4)会自救逃生。
2、特殊工种经专门部门培训,特证上岗。
3、对外来用工人员在开工前要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要进行上岗的消防安全培训。
5、消防重点单(部)位,要制定灭火与疏散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要组织培训和演练一次。
6、发生火灾后,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并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再培训。
第十四条 防火检查与隐患整改
1、各单位的消防管理员要坚持每日巡查,及时纠正违章现象,及时督促整改。
2、工厂保卫部要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和重点抽查,对重大火险隐患要及时下发重大火险隐患通知书并向主管领导报告,在未整改之前要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3、防火检查,应当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有关消防安全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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