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 赔 培 训 讲 义
第一章 理赔及其意义
一、理赔的意义
保险理赔是保险公司执行保险合同,履行保险义务,承担保险责任的具体体现。一方面,理赔工作做得好,被保人的损失才可能得到应有的补偿,保险的职能作用才可能发挥,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运行和人民生活的正常安定才可能得到保障,保险公司的信誉才可能提高;另一方面,通过保险理赔,可以检验承保业务的质量,暴露防灾防损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便于公司进一步掌握灾害事故发生的规律,总结和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改进和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对于每位刚入司的新员工,掌握和熟悉理赔有关知识内容,协助理赔部门做好保险售后服务,会让您的展业工作将如虎添翼,更具信心和效率。
二、索赔与理赔的概念
索赔与理赔是被保险人行使权利和保险人履行义务的具体表现。
索赔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请求保险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理赔是指保险人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请求,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以造成的物质损失或人身伤害进行一系列调查审核并作出赔付与否及如何赔付的行为。
三、理赔工作原则和方针
认真贯彻“重合同、守信誉、坚持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和“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工作方针,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理赔管理模式
集中式和分权式
第二章 赔偿处理的原则与方式
第一节 赔偿处理的原则
保险理赔直接关系到保险双方的切身利益,是保险双方权利与义 务的最为集中的体现。自保险制度创立以来,经历数百年的发展,早
已形成了一套基本的赔付原则。这些原则可以概括为:
一、 最高限额原则。
即保险公司承担的赔付责任有最高限制,最高限额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保险公司控制风险。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公司的赔偿不仅以保险金额为限,而且还要以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和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之上的保险利益为限,三者之中以最低者为最高赔偿限额;在责任保险中,则以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赔偿限额为最高限额。
二、近因原则。
即保险理赔以近因为判定责任归属的依据。这也是被各国保险公司广泛应用来判明责任的原则。所谓近因,就是造成保险损失最关键、最直接的原因。凡近因为保险责任,则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否则不负赔偿责任。
三、权益转让原则。
权益转让原则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保险客户履行赔付义务后,可以依法从保险客户那里获取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的权益。在财产险中,为防止保险客户获得双重补偿、各国保险法规均定了权益转让原则;在人身险中除医疗费用的给付受权益原则制约外,其它保险金的给付不适用于权益转让原则,这是因为人的身体与生命是不能有货币来计价的,而医药费用是可以计价并可以足额补偿的。
第二节 赔偿处理的方式
一、比例赔偿方式。即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财产实际价 值的比例来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二、第一危险赔偿方式。不论投保足额与否,保险人都在保险金额内赔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
三、限额赔偿方式。也称固定责任赔偿方式。主要适用于农作物保险。当实际收成达不到事先确定的限额时,由保险人赔偿其差额。 四、免责限度赔偿。是指保险人事先规定一个免责限度(免赔额或免赔率),只有在损失超过这个限度时才赔偿。在财产险实务中,可分为相对免赔和绝对免赔。
第三节 重复保险赔偿分摊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和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