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第8号 【修改依据】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17修订)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3.07.14 【实施日期】2003.09.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林业局令
(第8号)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已经2003年6月24日国家林业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周生贤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公正、公开、科学、及时地审定林木品种, 1 /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主要林木品种审定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林木品种,是指按照《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包括品种、家系、无性系以及种子园、母树林、采种基地和种源区种子等。
第二章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 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本行政区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五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承担林木品种审定的具体工作。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根据审定工作的需要,可以聘请临时委员。临时委员的比例不得超过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的30%。
第六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由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承担,负责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负责林木品种审定的组织和审定工作。主任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组成。
第八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由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申请人可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主要林木品种,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 2 / 3
定申请:
(一)经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 (二)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或者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 (三)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或无性系;
(四)引种驯化成功的树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和无性系。
第十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并签订委托书。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对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