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19年版)
一、基本制度
(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为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制度安排。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为未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全体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制度安排。
(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1.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对居民医保参保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
2.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含部分省份的职工大病保险):解决参保职工在职工医保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
3.公务员医疗补助参照清单管理。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等暂不纳入清单管理。
(三)医疗救助制度。
1.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
2.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受的符合规定的自付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二、基本政策框架
(一)基本参保政策。
1.参保范围。
1.1.职工医保:覆盖所有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
1.2.居民医保:覆盖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
2.医疗救助资助参保人员范围。
2.1.全额补贴人员范围:特困人员。
2.2.定额补贴人员范围:城乡低保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贫困重度残疾人。
具体资助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研究制定。
(二)基本筹资政策。
1.筹资渠道。
1.1.职工医保: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2.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1.3.医疗救助:通过政府补助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
2.缴费基数。
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各省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职工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3.筹资基本标准。
3.1.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率: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
3.2.职工缴费率:本人工资收入的2%。
(三)基本待遇支付政策。
各地因地制宜,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制定住院和门诊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不得自行制定个人或家庭账户政策。
1.住院待遇支付政策。
1.1起付标准:职工医保的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统筹地区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0%。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适当拉开差距。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统筹地区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1.2.支付比例:对于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职工医保总体支付比例不低于80%,居民医保总体支付比例不低于70%,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适当拉开差距(总体支付比例=统筹地区基金支付金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不低于60%。
1.3.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的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居民医保的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统筹地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逐步取消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
2.门诊待遇支付政策。
2.1.支付比例:对于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职工医保实行门诊费用统筹的地区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付比例不低于50%。
2.2.门诊慢特病等特殊支付政策: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但达不到住院标准的特殊疾病,以及日间手术等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部分医疗服务,可参照住院制定相应的管理和支付办法。
3.倾斜政策。
3.1.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逐步提高并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3.2.医疗救助倾斜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保障措施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确有困难的,加大救助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确保医疗救助资金运行平稳情况下,合理提高年度救助限额。
3.3.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等,将现行标准下的农村因病致贫返贫人口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三、支付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相应标准执行。补充医疗保险参照政策范围内费用范围执行。
四、不予支付的费用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6.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项目范围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7.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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