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厅关于我省取消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养
路费及调整车船税的通知
【法规类别】车船税机械工业企业财会税费 【发文字号】苏交质[2009]2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09.04.21 【实施日期】2009.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我省取消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养路费及调整车船税的通知
(苏交质〔2009〕21号)
各市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 》(国发[2008]37号)的要求,2009年元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等六项收费。为此,部颁的《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的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中的养路费也应作取消。
为了更好地编制工程造价文件,根据省政府相关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省厅编制了公路工程机械台班定额中车船税的标准,现予以发布。就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在我省公路工程新建(包括改建、扩建)项目的概算、预 1 / 2
算编制采用的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应执行本标准。
二、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预算)不再调整。 附件:江苏省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车船税计费标准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江苏省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车船税计费标准 序机械号 代号 主机型号 车、船税计车、船使用税年工作台车、船使用量吨位征收标准(元班数(台税标准(t) 自重t*/年) 班) (元) 60 200 机械名称 推轮功率1351 1013 土胎TL180A 15.8 (kW) 以内 机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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