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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1069-201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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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机构管理层应与机构人员就其职责和权限进行沟通。 6.2.5机构应有以下活动的程序并保留相关记录:

a) 确定能力要求 b) 人员选择 c) 人员培训 d) 人员监督 e) 人员授权

f) 人员能力监控。

6.2.6机构应授权人员从事特定的机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活动:

a) 开发、修改、验证和确认方法

b) 分析结果,包括符合性声明或意见和解释 c) 报告、审查和批准结果。

6.2.7与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等项目直接相关的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实际操作经验,按有关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质后被授权持证件上岗。每项检定、校准和检测项目应至少配备2名具有资质的人员。在从事型式评价试验的人员中,每个检测参数或试验项目岗位至少有1人取得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且应当在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注:对证书、报告所含意见和解释负责的人员,除了具备相应的资格、培训、经验以

及所进行的检测方面的足够知识外,还需具有:

a) 制造被检测计量器具、定量包装商品和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用能产品等所用的相应技术知识、已使用或拟使用方法的知识,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缺陷或降级等方面的知识;

b) 法规、规程和标准中阐明的通用要求的知识;

c) 对所发现的与计量器具、定量包装商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用能产品等正常使用的偏离所产生影响程度的了解。

6.3 设施和环境条件

6.3.1设施和环境条件应适合于机构活动,不应对结果有效性产生不良影响。

注:对结果有效性有不利影响的因素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温度、湿度、供电、微生物污染、灰尘、电磁干扰、辐射、声音和振动。

6.3.2应将从事机构活动所必需的设施及环境条件的要求制定成文件。

6.3.3当相关规程、规范、方法或程序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结果的有效性时,机构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6.3.4应实施、监控并定期评审控制设施的措施,这些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

a) 进入和使用影响机构活动的区域;

b) 预防对机构活动的污染、干扰或不利影响; c) 有效隔离不相容的机构活动区域。

6.3.5 当机构在永久控制之外的地点或设施中实施机构活动时,应确保满足本规范中有关设施及环境条件的要求。 6.4 设备

6.4.1机构应获得正确开展机构活动所需的并能影响结果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测量仪器、软件、测量标准、标准物质、参考数据、试剂、消耗品或辅助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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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标准物质和有证标准物质有多种名称,包括参考标准、校准标准、标准参考物质和质量控制物质。应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满足ISO 17034要求的标准物质生产者提供的标准物质为有证标准物质,附有产品信息单/证书,包含规定特性的标准值,相关的测量不确定度和计量溯源性,以及规定特性的均匀性和稳定性。

2 ISO指南33给出了标准物质选择和使用的指南。ISO指南80给出了内部制备质量控制物质的指南。”

6.4.1.1开展检定和校准,应列出所建立的计量基(标)准名称及设备一览表; 6.4.1.2开展商品量及商品包装计量检验和能源效率计量检测,应列出所有检测和试验项目的名称及设备一览表; 6.4.1.3开展型式评价,应对照型式评价大纲规定的试验项目列出试验设备一览表。

注:一览表中应注明设备名称、型号、测量范围(或量程)、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量值传递或溯源关系等。

6.4.2机构使用永久控制以外的设备时,应确保满足本规范对设备的要求。

6.4.3机构应有处理、运输、储存、使用和按计划维护设备的程序,以确保其功能正常运行并防止污染或性能退化。

6.4.4当设备投入使用或重新投入使用前,机构应验证其符合规定的要求。

6.4.5用于测量的设备应能够达到所需的测量准确度和(或)测量不确定度,以提供有效的结果。

6.4.6 在下列情况下,测量设备应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

——当测量准确度或测量不确定度影响报告结果的有效性,和(或) ——为建立所报告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对设备进行检定或校准。

注:影响报告结果有效性的设备类型可能包括:

——用于直接测量被测量的设备,例如,使用天平测量质量; ——用于修正测量值的设备,例如,温度测量; ——用于从多个量计算获得测量结果的设备。

6.4.6.1用于开展检定、校准的计量基、标准必须按规定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有效证书和溯源证明;

6.4.6.2开展检测的测量设备应持有有效的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 6.4.6.3用于非计量性能试验的设备应有有效的校准或检测报告,证明其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6.4.7机构应制定检定、校准方案,并进行复审和必要的调整,以保持对检定、校准状态的信心。

6.4.8 所有需要检定、校准或具有规定有效期的设备应使用标签,编码或以其他方式标识,以便设备使用人能够方便地识别检定、校准状态和有效期。

6.4.9 如果设备有过载或处置不当、给出可疑结果、或已显示有缺陷或超出规定限度时,应停止使用。这些设备应予以隔离以防误用,或加贴标签或标记以清晰表明该设备已停用,直至经过验证表明能正常工作。机构应核查设备缺陷或偏离规定要求的影响,并应启动不符合工作管理程序(见7.10)。

6.4.10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性能的可信度时,应按程序进行核查。 6.4.11 如果检定或校准结果和标准物质数据中包含参考值或修正因子,机构应确保该参考值和修正因子得到适当的更新和应用,以满足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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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2机构应有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设备被意外调整而导致结果无效。

6.4.13应保存对机构活动有影响的设备的记录。适用时,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a)设备的识别,包括软件和固件版本;

b)制造商名称、型号、系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c)设备符合规定要求的验证证据; d)当前的位置;

e)检定或校准日期、检定或校准结果、设备调整、验收准则、下次检定或校准的预定日期或检定、校准周期;

f)标准物质的文件、结果、验收准则、相关日期和有效期; g)与设备性能相关的维护计划和已进行的维护。 h)设备的损坏、故障、改装或维修的详细信息。 6.5 计量溯源性

6.5.1机构应通过形成文件的不间断的比较链将测量结果与适当参考标准相关联,建立并保持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其中每次检定或校准对测量不确定度均有贡献。

注:

1 在ISO/IEC指南99中,计量溯源性定义为“测量结果的特性,结果可以通过形成文件的不间断的校准链与参考标准相关连,每次校准均会引入测量不确定度”

2 关于计量溯源性的进一步信息见附录O。

6.5.2 机构应通过以下方式确保测量结果可溯源到国际单位制(SI):

a) 具备资质和能力的机构提供的计量检定或校准;或

b) 具备能力的标准物质生产者提供并声明计量溯源至SI的有证标准物质; c) SI单位的直接复现,并通过直接或间接与计量基准或国际测量标准比对来保证。

注:SI手册给出了一些重要单位定义的实际复现的详细信息。

6.5.3 技术上不可能计量溯源到SI单位时,机构应证明可计量溯源至适当的参考标准,如:

a) 具备能力的标准物质生产者提供的有证标准物质;

b)参考测量程序的结果、规定方法或描述清晰的协议标准,其测量结果满足预期用途,并通过适当比对予以保证。 6.6 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6.6.1机构应确保影响机构活动的外部产品和服务的适宜性,这些产品和服务包括:

a)用于机构自身的活动;

b)部分或全部直接提供给顾客; c)用于支持机构的运作。

注:产品可包括测量标准和设备、辅助设备、消耗材料和标准物质。服务可包括校准服务、抽样服务、检测服务、设施和设备维护服务,能力验证服务以及评审和审核服务。(机构授权范围内承担的检定、校准和检测任务除外) 6.6.2机构应有以下活动的程序和记录:

a)确定、审查和批准机构对外部产品和服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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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确定对外部供应商的评价、选择、表现监控和重新评价的准则;

c)在使用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前,或直接提供给顾客之前,应确保符合机构规定的要求,或适用时,满足本规范的相关要求;

d)根据对外部供应商的评价、监控和重新评价结果采取措施。 6.6.3机构应与外部供应商沟通以明确以下要求:

a)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b)验收准则;

c)资质、能力,包括人员所具备的资格;

d)机构或其顾客拟在外部供应商的场所进行的活动。

7 过程要求

7.1 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

7.1.1机构应有评审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程序。该程序应确保:

a) 明确规定要求,形成文件,并被理解; b) 机构有能力和资源满足这些要求;

c) 当使用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时,应满足6.6的要求,机构应告知顾客由外部提供者实施的机构活动,并获得顾客同意;

注:在下列情况下可能使用外部提供的机构活动:

——机构有开展活动的资源和能力,然而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不能承担部分或全部活动; ——机构没有开展活动的资源和能力。

d) 选择适当的方法或程序,并能满足顾客的要求。

注:对内部或例行顾客,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可简化进行。

7.1.2 当顾客要求的方法不合适或是过时的,机构应通知顾客。

7.1.3 当顾客要求针对检测或校准做出与规范或标准符合性的声明(如通过/未通过,在允许限内/超出允许限)时,应明确规定规范或标准以及判定规则。选择的判定规则应与顾客沟通并得到同意,除非规范或标准本身已包含判定规则。 注:符合性声明的进一步指南见ISO/IEC 98-4。

7.1.4 要求或标书与合同之间的任何差异,应在机构活动开展前解决。每项合同应被机构和顾客双方接受。顾客要求的偏离不应影响机构的诚信或结果的有效性。 7.1.5 与合同的任何偏离应通知顾客。

7.1.6 如果工作开始后修改合同,应重复进行合同评审,并与所有受影响的人员沟通修改的内容。

7.1.7 在澄清顾客要求和允许顾客监视其相关工作表现方面,机构应与顾客或其代表合作。

注:这种合作可包括:

a) 允许适当进入机构相关区域,以见证与该顾客相关的机构活动。 b) 顾客出于验证目的所需的物品的准备、包装和发送。

7.1.8 应保存评审记录,包括任何重大的变化。针对顾客要求或机构活动结果与顾客的讨论,也应作为记录予以保存。 7.2 方法的选择、验证和确认 7.2.1 方法的选择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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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1 机构应使用适当的方法和程序开展机构活动,适当时,包括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以及使用统计技术进行数据分析。

注:本规范所用“方法”可视为是ISO/IEC指南99定义的“测量程序”的同义词。

7.2.1.2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的计量检定、校准、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商品量及商品包装计量检验和能源效率计量检测任务应使用如下方法:

——开展计量检定时,机构必须使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如无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则可使用部门或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开展校准时,机构应使用满足顾客需要的,对所进行的校准适宜的国家制定的校准规范。如无国家校准规范应尽可能使用公开发布的,如国际的、地区的或国家的标准或技术规范,或使用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机构依据JJF1071《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制定的或采用的方法如能满足预期用途并经过确认,也可以使用。

——开展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时,应使用国家统一的型式评价大纲或包含型式评价要求的计量检定规程。如无国家统一制定的大纲,机构可根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15《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JJF1016《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编写导则》以及相关计量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要求拟定型式评价大纲。大纲应履行验证、审核和批准程序,并报国家计量行政部门和委托的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开展商品量及商品包装计量检验时,应使用国家统一的商品量及商品包装计量检验技术规范,如无国家统一制定的技术规范,应执行由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的计量检验方法。

——开展用能产品能源效率计量检测时,应使用国家统一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计量检测技术规范。

7.2.1.3 所有方法、程序和支持文件应保持现行有效并易于人员取阅,例如与机构活动相关的指导书、标准、手册和参考数据(见8.3)

7.2.1.4 机构应确保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方法,除非不合适或不可能做到。必要时,应补充方法使用的细节以确保应用的一致性。

注:如果国际的、区域的或国家的标准,或其他公认的规范已包含了如何进行机构活动的简明和充分信息,并且这些标准是以可被机构操作人员使用的方式书写时,则不需再进行补充或改写为内部程序。对方法中的可选择步骤,可能有必要制定补充文件或细则。

7.2.1.5 当顾客未指定所用的方法时,机构应选择适当的方法并通知顾客。推荐使用以国际标准、区域标准或国家标准发布的方法,或由知名技术组织或由有关科技书籍或期刊中公布的方法,或设备制造商规定的方法,机构开发或修改的方法也可以使用。

7.2.1.6机构在引入方法前,应验证能够正确运用该方法,以确保能实现所需的方法性能。应保存验证记录。如果发布机构修订了方法,应在所需的程度上重新进行验证。

7.2.1.7当需要制定方法时,应予策划,并指定配备足够资源并有能力的人员进行。在方法开发的过程中,应进行定期评审,以确认持续满足顾客需求。开发计划的任何变更应得到批准和授权。

7.2.1.8 若机构活动偏离了方法,应事先将该偏离形成文件、做技术判断、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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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1069-20196.2.4机构管理层应与机构人员就其职责和权限进行沟通。6.2.5机构应有以下活动的程序并保留相关记录:a)确定能力要求b)人员选择c)人员培训d)人员监督e)人员授权f)人员能力监控。6.2.6机构应授权人员从事特定的机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活动:a)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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