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论
1.调整对象(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司法解释第一条?)
2.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对私法发展做出极大贡献的几个组织非常有名的常设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3.国际私法发展历史(系统图;有重大影响的人物及其思想如巴托鲁斯,说出来一个人的名字知道他有哪些学说,重点的一些人还要知道他的学说的内容是什么,以及他的学说在国际私法史上起到了什么作用比如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跳出了法则区别说的长达五百年的对私法学界的统治,从法律的本质到对法律关系的分析)
4.中国的国际私法历史(有名的话语) 5.近代国际私法第一部成文的国际私法是谁?
6.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和2013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样的关系,各自的亮点
7.国际法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把法律适用法民事主体篇里是怎么规定的记住(住所、国籍、经常居所地的规定))、国家法人(国家主权及豁免是哪些层次的豁免,三个基本的豁免) 二、
冲突法
1.冲突规范的定义、连接点的定义、冲突规范的构成、范围系属、系属公式冲突规范的类型,给你一条冲突规范,很快地判断出来它的类型及其范围、系属、连接点在哪里?
2.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反致、法律规避、识别、查明、公共秩序保留,以及先决问题的概念。
(一)、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第1款: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试述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对私法发展做出极大贡献的几个组织非常有名的常设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一.国内立法
1.各国国际私法的主要模式
(一)分散立法式 (二)专章专篇式 (三)单行立法式
2.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趋势
1. 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法典化的发展趋势。
2.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 3. 弹性连结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运用。
4. 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
二.司法判例
判例是指法院对具体案件的裁判具有法律束力,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司法判例的态度
第一,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权威的法院判例不仅是国际私法的渊源,而且是主要渊源。 第二,在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法
二、我国对司法判例的立场与态度
承认司法判例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渊源地位,对指导法院的审判,发展我国对外民商事关系,维护中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进程均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判例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发挥作用: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总结我国涉外民事审判的实践经验,对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立法或司审判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所作出的解答”、“批复”等指示性司法解释,对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个人具有拘束力。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个案请求所作出的各种“答复”、“批复”等,虽不具有普遍意义,但由于这类批复反映了我国最高审判相关对个案审判中具体问题的看法、意见,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无疑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其中不乏国际私法方面的案例。这些案例的公布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审判处理结果的认可态度,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虽无法律约束力,却对法院审判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很大影响力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业务部门编辑出版了一些案例资料,同样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司
法审判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三.国际条约
1889年,由乌拉圭、阿根廷两国发起,第一次通过了关于国际民法、国际商法和国际诉讼法等9个条约。
从事国际私法统一工作的国际组织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除上述几个政府间国际组织外,一些民间国际组织对于私法的国际统一也作出了重大贡献,如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对于国际商事习惯法的统一与编纂可谓成绩斐然。著名的《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海牙规则》等,都是这些民间国际组织的杰作。
四.国际惯例
一.定义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逐步形成,具有确定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规则。构成国际惯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长期普遍的实践而成为通例;二是必须经国家或当事人接受为法律。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惯例形成并应用于两个领域,一是冲突法领域;二是实体法领域。 1.冲突法领域
在冲突法领域,各国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共同的习惯做法,如“不动产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合同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场所支配行为原则”、“程序问题依法院地法原则”等。当一国处理某涉外民事案件而无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可资遵循时,可以遵循这些共同的习惯做法。 2. 实体法领域。
在实体法领域,主要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中适用的实体法惯例。如1932年的《华沙一牛津规则》、2010年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二、国际惯例适用的应注意的问题 1. 国际条约优先原则 2. 国际惯例补缺原则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五.学说或法理
尽管学说或一般法理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但权威学者的学说在国际私法的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不容忽视。
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第3条规定:“本法及其他泰国法未规定的法律冲突,依国际私法的一般原理。
(三)国际私法发展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