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洞内机料堆放混乱的罚款200元/处。
十二、初期支护、、仰拱、二次衬砌未及时跟上的(根据围岩类别决定)罚款1000元/次。
十三、有瓦斯逸出的隧道施工,未安排专人检测或无检测记录台账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5000元/次。
十四、无监控、报警设备罚款500元/处。无监控量测数据的罚款1000元/次。
十五、洞内掘进进尺超过150m,未设通风设备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天。
十六、钢拱架间距超大、扭曲变形、法兰连接板对不上,未上螺栓,每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
十七、安装锚杆偷工减料,未安装或安装数量不能满足要求,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根。
十八、初期支护喷射混凝土弄虚作假,不密贴、有空洞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次,并强行返工重新喷锚。
十九、电源导线严禁直接绑扎在金属架上,违者罚款200元/处。
二十、高空带电作业无人监护的罚款500元/处。 二十一、施工现场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电源连线必须按其容量选用无接头的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可作保护零线或转接地线,违者罚款500~1000元/处。
二十二、施工照明供电电压违反下列规定罚款200元/处。 一般场所应为220V,行灯电压不得大于36V,高温、有电粉层、狭窄场所及隧道作业地段不得大于36V,潮湿和易触不得大于24V。
第七节 高处作业
一、高处作业的防护用品及防护设施必须在施工前进行检查或试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作业人员必须准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违者罚款100~500元。
二、高处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牢固的物件上,严禁在一个物件上系多根安全带或一根安全带上系多人,悬壁作业区还应设置安全网,违者罚款100元/次。
三、作业人员必须从专用的通道或爬梯上下,严禁攀登脚手架,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必须牢固可靠,违者罚款50~100元/次。
四、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工具等,必须堆平放稳,不得妨碍通行和装卸,对有可能坠落的物件必须先行拆除或加以固定,违者罚款200元/处。
五、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竖直方向上下同时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的可能坠落半径范围以外。不符合以上条件必须作业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违者罚款100~1000元。
六、操作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违者罚款200~1000元。
1、操作平台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稳定性,并应标明容许荷载值,使用过程中严禁超过容许荷载;
2、操作平台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设置登高上下梯; 3、操作人员在平台顶面上操作时,不得跨到防护栏杆外侧。 七、操作平台、脚手架上脚手板应符合下列要求,违者罚款100~1000元/次。
1、木脚手板材质不得低于国家Ⅱ等材标准的杉木和松木,厚度不得小于50mm,且不得使用腐朽、劈裂的木板,支撑间距不得大于2m;
2、金属脚手板单块重量不应大于30Kg,表面应有防滑构造; 3、脚手板必须按平台、脚手架宽度铺满,不得虚搭,作业层外侧应按规定设置挡脚板。
第八节 爆破安全
一、雷管、炸药同时同地进行装卸作业或混合存放的罚款5000~10000元/次。
二、民爆器材用人、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畜力车、翻斗车及各种拖车运输的罚款1000元/次。
三、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未盖好篷布,未捆扎牢固,未关严车厢拦板的罚款500元/次。
四、边钻眼边装药违规操作,现场无安全员监督放炮的罚款2000元/次。
五、路基工程施工或挖孔桩在夜间放炮、雾天放炮的罚款
2000元/次。
六、未设立爆破安全警戒区、放置警戒牌、设立固定和流动警戒哨,定时鸣哨警戒,爆破员、安全员等人员未到位放炮的罚款5000元/次。
七、爆破余药当日未用完,在工地过夜或私存炸药的罚款2000元/次。
八、将火工品带入生活宿舍区的罚款10000元/次。 九、租借爆破器材的罚款500元/次。
十、装卸爆破器材无专人负责的罚款1000元/次。 十一、工地民爆器材库房条件、民用爆破器材配装不符合规范的罚款1000元/处。
十二、对不严格按照爆破品物管理程序规定建库、审批、购买、运输、储存的,签领手续不全、登记不清、爆破物品账物不符或违规实施爆破作业的,私购、私藏爆破物品的以承包人10000元/次的违约金,并限期整改,对工地临时存货无人看守及违规操作或使用不当的,则以合作人2000元/次的违约金。
十三、如爆破物品在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或者其它事故的,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以5~10万元的违约金,并对项目经理和直接责任人分别以5000元/人的违约金。
第九节 吊装作业、模板工程
一、严禁在超过起重机械容许荷载、荷载不明和斜位重物的情况下起吊,违者罚款200元/次。
二、吊装作业吊装物上及吊装物下严禁站人,违者罚款50元/次。
三、安装、拆卸5m以上的模板,未搭脚手架、设防护栏杆、上下同一垂直面操作的罚款500元/处。
四、钢模板、工具、配件运送时乱扔投的罚款100元/处。
第十节 其他
一、办公、生活、工区选址在不安全地带的罚款1000元/处。
二、办公、生活、工区居住地未设置灭火器材及设备的罚款500~1000元/处。
三、自行设立油罐存在安全隐患的罚款500元/处。 四、野外施工现场明火取暖烧荒的罚款500~1000元/处。 五、高边坡、基坑、高空脚手架等施工作业无防护网的罚款1000~2000元/处。
六、重点部位作业和危险区域无警示标语、标牌的罚款500元/处。
七、无安全检查记录或记录不完全的罚款500元/次。 八、施工点无安全员的罚款1000元/处。
第十一节 对发生事故单位的处罚
一、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项目经理部按以下规定罚款: 1、发生责任重伤事故,每重伤1人,处以罚款2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