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1998]131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8.10.21 【实施日期】1998.10.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10月21日 桂政办发〔1998〕131号)
区直各委、办、厅、局,各直属国有企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国有 1 / 3
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桂发〔1998〕2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通过政府职能由财政、企业和社会三家共同筹集,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
“保障金”筹集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三分之一。
第三条 自治区本级“保障金”的缴交单位为区直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包括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及其非驻邕所属二层机构,下同)。
按本办法筹集的“保障金”只用于自治区直属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缴交社会保险费用。自治区主管部门管理再就业服务中心网络的管理费用,以及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促进再就业的经费按《通知》规定执行,不在“保障金”中列支。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通知》的规定,自治区财政厅是编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预算(筹集)、制订财务管理办法和财务监督的主管部门。区直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按规定缴交的“保障金”一律纳入自治区财政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帐核算管理。
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不存入“社会保障基 2 / 3
金财政专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条 社会筹集的基本生活保障金,按规定时间缴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每延迟一日加收2‰的滞纳金,如屡催不缴交“保障金”和滞纳金的,自治区财政厅将通过银行划缴并加罚相当滞纳金总额的罚金。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在当年10月上旬根据自治区劳动厅填报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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